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秦安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秦安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秦安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成品粮(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是县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县储备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秦安县支行各司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总量计划,根据消费情况确定成品粮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实施行政监管。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和应急动用所发生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秦安县支行负责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管理承储企业储存的储备成品粮,督促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储备成品粮的动用工作。
第十条 承储企业承担储备成品粮的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承储合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 动态管理制度,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天水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具备承担地方储备粮油任务的承储资格,属于我市内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二)具有仓储保管能力,完好仓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储备成品粮承储总量的2倍,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
(三)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成品粮质量检验能力、统计财会人员及仓储保管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储备合同,取消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储备成品粮承储业务。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不再具备储备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备成 品总量计划,按照适需优储、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储备成品计划;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按照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储备 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储备成品任务,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储备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第十九条 储备成品粮采用加工企业配粉仓散装和包装方式储存。配粉仓散装方式储存时通过配粉仓智能管理系统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等内容。包装方式储存时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为:小麦粉每袋25公斤以内,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储备成品粮仓垛、货位应当悬挂“秦安县县级储备成品粮”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二)储备成品粮必须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县级储备成品粮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储备成品粮必须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滚动轮出、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成品粮质量及市场等情况确定。除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储备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90%。
第四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利息费用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若省、市对费用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县级成品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标准将随之调整。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品粮代储补贴列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级成品粮代储费用补贴实行半年拨付、年终决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检查结果,申请县级财政及时拨付。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秦安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八条 储备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秦安县支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二十九条 局部地区面临或出现成品粮脱销断供紧急情况 但未触及动用机制前,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储备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秦安县支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储备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储备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储备成品粮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印发的《秦安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秦政办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秦安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