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安县人民政府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秦安县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秦安县人民政府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在政府决策、依法行政和复议应诉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县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7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是县政府选聘的法律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政府法律工作者,为政府决策、依法行政和复议应诉等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人员。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县政府重大改革方案进行法律论证;
(三)对县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仲裁、赔偿等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受县政府委托代理县政府参加诉讼;
(四)受委托参与县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协议、合同等涉法事务;
(五)参与县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六)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信访接待日工作,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参与县政府组织的全县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五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出具发表咨询意见;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县政府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调取、查阅和复制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四)经授权,可以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对本县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按约定获得服务报酬。
第六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
(二)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承办委托事项时,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和权限;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在诉讼、行政复议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参与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或其他任何有损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参加。
第八条县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县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向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咨询,或直接请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书面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意见,最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县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涉法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法律咨询和评估论证,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会议咨询,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签批后,以县政府法制办名义报送县政府。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咨询,咨询委员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九条委托县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办理涉法事务,由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涉法事务的内容提出承办人名单,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办。承办人对办理的有关涉法事务的处理要形成书面材料,按政府工作规范呈报或送达。
第十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办理政府法律事务,县政府法制办应予协助、支持。
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制办建立工作日志,对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法律咨询事务进行登记。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承办县政府工作事项,有权对该工作事项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出具的法律意见需书面报告县政府的,应当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认为属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县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服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提供咨询服务按每次1000元至1500元计发;外出考察调研,按实际工作量计发;
(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或者代理县政府诉讼案件,按有关规定计发。
第十五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辞去法律专家咨询委员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或者违反职业纪律被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信息的;
(四)以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损害县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活动的。
第十六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