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和农民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县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保险中央品种参保计划的通知》(甘财金〔2016〕19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就2016年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令性承保计划
2016年我县农业保险指令性承保计划是:马铃薯17万亩、冬小麦12万亩。
二、承办机构及保险政策
2016年我县马铃薯、冬小麦保险工作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公司承办。
(一)参保对象
马铃薯、冬小麦保险的参保对象为秦安县范围内从事马铃薯、冬小麦种植的农户(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二)投保条件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标准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品种,马铃薯、冬小麦已种植一年以上;
3.成长正常;
4.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5.农作物根据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指导进行病虫害防治。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种植条件的马铃薯、冬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马铃薯、冬小麦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2.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草鼠害。
(四)保险期限
自马铃薯、冬小麦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
(五)保险金额及约定产量、理赔价格
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参照马铃薯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根据前三年马铃薯平均收购价格和亩产量(以单个重量50克以上的商品薯计算),确定保险金额为700元/亩。
冬小麦保险金额参照冬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确定保险金额为250元/亩。
(六)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马铃薯保险费率为5%,保费为35元/亩;冬小麦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15元/亩。
(七)保费补贴比例
马铃薯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0%,14元/亩,省级财政补贴25%,8.75元/亩,县财政补贴20%,7元/亩,农户承担15%,5.25元/亩。
冬小麦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7.5元/亩;省级财政补贴35%,5.25元/亩;农户承担15%,2.25元/亩。
投保种植户或种植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种植户、种植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缴纳的保费部分。
三、承保、理赔实务
保险业务要做到“五公开”,“三到户”。“五公开”即马铃薯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一)承保
保险公司使用专门的保险单和分户清单,鼓励按乡(镇)统保。具体办理中要认真核准投保数量,造册登记参保农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参保地块数量、地块信息等资料,并将详细的承保情况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严格按照“见费出单”办理业务,并分户及时发放保险告知单,保险单应列明各级财政及种植户承担保费的比例和具体金额。对承保对象仔细登记造册,管理好保险单证,逐户建档。
(二)理赔
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制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在与参保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做到对投保农户负责、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
1.报案方式
参保马铃薯及冬小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直接拨打“95585”专项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查勘
(1)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安排查勘人员对现场进行查勘。对于路途远,交通不便的现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2个工作日内查勘第一现场;
(2)现场查勘照片中必须显示现场查勘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应包括农户姓名、查勘时间、地点、查勘人员、投保亩数等内容;
(3)数码照片必须显示拍照日期;
(4)查验受灾地块是否与投保清单相符;
(5)所有事故必须查勘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到位率必须达到100%。
3.鉴定证明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需出具气象部门的气象证明;对因病虫害造成损失的,需出具当地农业部门正规的鉴定报告(证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需出具村镇相关证明,最终形成专家组定损报告。
4.赔款监督
现场查勘、定损完毕后,保险公司必须在该保户所在的自然村或行政村显要处张贴《赔款公示》,待公示7天结束后赔付。
(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依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资金清算及管理
县财政、农业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及时督促、协助、指导承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马铃薯、冬小麦保险承保签单工作。为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县财政局根据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上报数据,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专户结算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将完成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马铃薯、冬小麦保险严格执行农户“见费出单”制度。本年度马铃薯、冬小麦保险在保单签单前,参保人应先将其所应承担保费交入承保公司农业保险资金专户,承保公司收费并正式出具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为确保2016年全县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经县政府研究,成立秦安县农业保险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郭双江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郑福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主任
李永忠县财政局局长
冯银才县农业局局长
成员:邵红兴国镇镇长
毛新峰千户镇镇长
王富林王窑乡乡长
张小军西川镇镇长
王烨叶堡镇镇长
李小亚刘坪乡乡长
王三胜中山乡乡长
郭四亮陇城镇镇长
孟三刚五营镇镇长
王长定莲花镇镇长
王盛明王尹镇镇长
高峰云山乡乡长
曹晓刚兴丰镇镇长
安小忠郭嘉镇镇长
陈国胜王铺乡乡长
蔺存林魏店镇镇长
贾建平安伏镇镇长
杨春和县农业局副局长
吉喜林中华保险秦安县支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农业保险实施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督促中华保险秦安县支公司开展承保动员、保险费收缴、现场查勘、定损理赔等技术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农业局,杨春和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业保险的组织实施、方案制定、信息报送等工作。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把农业保险作为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严格按照指令性承保计划的相关规定,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16年全县农业保险按期完成。同时要将农业保险做为精准扶贫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到辖区贫困户全覆盖。
(二)强化业务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各乡镇要按照培训不漏户的原则,走村入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现场宣传、专栏、墙报、咨询讲解、发放技术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对乡村干部进行农业保险宣传,让政策性农业保险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应用农业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强化项目公开,保证公平公正。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具体实施环节公开透明,各乡镇要对承保、理赔工作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内容,做好对应公示资料的核对,联系保险公司要对需要修改的部分在系统内加以修正,确保公示内容和系统内容一致。
(四)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农户受益。各乡镇要加强对保险公司承保、理赔工作监督管理,确保农户投保数量、受灾数量与实际数量相符合。县财政局要按时足额配套本级资金和拨付各级配套资金,要严格审核保险公司业务资料,核实农户投保数量。严禁项目实施单位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行为,不得将国家下拨的补贴资金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投保,保险公司不得虚假承保,不得套取、挤占、挪用和截留补贴资金。在农业保险具体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虚报虚保、截留或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