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安县果树收获及
防灾防损设施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现将《秦安县果树收获及防灾防损设施保险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秦安县果树收获及防灾防损设施
保险试点方案
为了加大对果品产业的支持保护力度,防范和降低果品生产风险,保障农户稳定增收和城乡市场稳定供应,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能力、减少受灾损失、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紧密结合全县果品产业生产实际,积极开展果树收获保险,加强政府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为全面大力发展果品产业提供保险保障,促进全县果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天水市果品蔬菜收获保险试点方案》精神,积极争取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全面推进全县苹果丰产园参保,初步建立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保险机制,构建种植生产风险保障体系,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认真做好果品产业防灾、减灾和灾后理赔工作,保护好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切实为农民办实事。
(二)坚持统筹兼顾。兼顾各方利益,统筹果树收获保险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总结果树收获保险体系建设的途径和办法。
(三)坚持政府扶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实施保费补贴,发挥政策促进作用。
(四)坚持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调动积极性,尊重市场规划,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转移果品蔬菜生产风险。
(五)坚持投保自愿。不断培育农户保险意识,深入开展果树收获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使投保农民充分了解掌握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
四、保险方案
(一)挂果树保险方案
1.保险品种:挂果期的果树
2.保险果树种类及面积
只将苹果列入保险树种,面积为3.6万亩,重点在魏店、郭嘉、叶堡、安伏、莲花、刘坪等乡镇开展试点工作。
3.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管理规范、形成规模种植的成龄挂果期果树。
保险期限:一年为一个保险周期,即自签订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至满期日24时至。
保险责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寒潮、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果树。
4.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果树收获保险条款(试点业务专用)》,保险金额实行基本保额加选择保额的方式,基本保额为2000元/亩,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缴费方式按第三款执行;可选追加保额分2000元/亩、4000元/亩两个档次,保险费率为6%,保费分别为120元/亩、240元/亩,并且选择保额投保的亩数必须与所投保基本保额的亩数一致,保险费由农户全部承担。
5.赔偿标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受灾后的直接成本损失扣除10%的免赔率后赔偿。受灾损失程度由保险、气象、果业等部门共同鉴定。对于自然灾害引起的果品商品性下降,亩产值降低至绝收等损失,原则上按照投保约定的金额和保险灾害引起的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果树一次或几次部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后,保险人将每次的灾情作好记录,在成熟期前保险人会同被保险人测定保险果树实际收获产量,并结合每亩保险产量计算损失率。当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时,视为绝产损失,损失率按100%计算,保险人按照每亩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进行一次性赔偿后,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保险果树最高赔偿标准
生育期最高赔偿标准备注
开花期40%当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时,视为绝产损失
生理落果期60%
果实膨大期80%
成熟期100%
投保面积应和实际种植面积相符;对投保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且难以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时,按投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每亩的保险产量按当地该果品品种前三年平均产量来确定,保险价格按该品种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赔偿金额=(当地平均亩产值-受灾后亩产值)/当地平均亩产值*保险金额*受灾亩数*(1-10%)。
6.投保方式
以村、合作社为单位统一投保,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分散投保。
(二)防灾防损设施财产保险
1.保险险种:财产综合保险
2.保险范围
保险标的:防雹网、除霜机等设施,总价值350万元(具体标的和标的地址由果业局提供)。
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一年为一个保险周期,即自签订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至满期日24时至。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按0.2%执行。
赔偿处理及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3.投保方式:以村、合作社为单位统一投保,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分散投保。
(三)承办机构
本方案涉及的保险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安支公司承办。
(四)补贴标准
1.果树收获保险保费的补贴资金为总保费的75%,其中省级财政补贴68%,县级财政补贴7%;农户自筹25%。
2.防灾防损设施财产保险保费的补贴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配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果品收获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金融办、财政局、林业局、果业局、人保财险公司为成员单位的果品收获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果品收获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果业局。果品收获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作法,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持、灾害防控和理赔纠纷调解等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积极推进。具体承办的县人保财险公司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群众参保和理赔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主动开展好试点工作。要把果品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
(二)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政策。县财政局要按照方案确定的保费补贴比例,作出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到位。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快建立乡村保险服务网点,组织开展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和查勘人员的业务培训。林业、果业部门要配合人保财险公司,选择果品重点乡村开展果品保险试点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果品收获保险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讲明讲透保险的品种、投保的程序和参保的要求等相关事项,使这项惠农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依法规范运作。人保财险公司要牢固树立法规意识、政策意识,使整个操作依法合规进行。凡涉及各种业务往来关系的,都要按照法律要求,签订协议或合同,严格按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公开、公正赔付,严禁出现违规操作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决纠纷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健康开展。
(五)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单位及人保财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优化操作流程,着力提高报损、查勘、定损、赔付等过程的工作效率。各乡镇政府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全部以“一卡通”形式支付受灾农民赔款。要制定理赔工作限时办结制度,出险后10日内确定损失率,20日内将索赔材料报齐,30日内做出理赔。
(六)及时总结完善。各有关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要积极组织,认真开展果品收获保险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加以解决。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整完善试点方案,确保果品收获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