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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政办发〔2016〕89号】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三五”时期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残疾人联合会 索引号:1600759404157662 时间:2016-12-26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十三五”时期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

秦政办发〔2016〕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6〕6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08号)、《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县级融资平台资金管理的通知》(天发改代赈〔2016〕50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搬迁任务及对象

  “十三五”时期全县计划易地扶贫搬迁2217户10564人,其中建档立卡户1202户5407人,与建档立卡户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1015户5157人。

  二、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融资平台统筹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贴息贷款),低息贷款,县级配套及群众自筹。

  三、投资额度及使用

  (一)建档立卡户

  1.中央预算内资金8000元/人(全部用于住房建设)。

  2.融资平台资金49740元/人(用于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其中地方政府债券9740元/人,专项建设基金5000元/人,长期贴息贷款3.5万元/人。

  (二)非建档立卡户

  1.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000元/人(全部用于住房建设)。

  2.低息贷款10万元/户(全部用于住房建设)。

  四、资金拨付

  (一)统规统建集中建点安置

  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继续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建设基金参照国库集中支付,由乡镇政府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需支付资金时,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用款支付申请及票据凭证,由项目乡镇审核,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后报县发改局复核,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签批后,县级融资平台将资金拨付单送达甘肃银行秦安支行,甘肃银行秦安支行将资金划转项目乡镇财政所专户拨付施工单位。长期贴息贷款(期限20年)、低息贷款(期限10年)的发放,由项目乡镇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与县农商银行乡镇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县级融资平台凭贷款合同及审签票据将资金拨付单送达甘肃银行秦安支行,甘肃银行秦安支行将资金划转项目乡镇财政所专户经县农商银行乡镇支行拨入农户“一折统”账户,经项目农户签字确认后拨付施工单位。

  (二)自建联建和分散插花安置及货币化安置

  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继续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建设基金参照报账制执行,由项目乡镇填报户统计表和用款申请报县发改局审核,经发改局复核,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签批后,县级融资平台将资金拨付单送达甘肃银行秦安支行,甘肃银行秦安支行将资金划转项目乡镇财政所专户拨入农户“一折统”账户。长期贴息贷款(期限20年)、低息贷款(期限10年)的发放,由项目乡镇负责督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与县农商银行乡镇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县级融资平台凭贷款合同及审签票据将资金拨付单送达甘肃银行秦安支行,甘肃银行秦安支行将资金划转项目乡镇财政所专户经县农商银行乡镇支行拨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五、资金投向

  (一)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住房建设面积要求,按照“保障基本,量力而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原则,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补助。

  (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安置区实际,用于建设必要的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安置区人口规模及分布、风俗习惯等因素,在安置区周边同步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搬迁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四)产业发展。用于培育富民产业,拓宽搬迁对象增收渠道,促进搬迁农户产业结构调整和后续产业发展等。

  六、资金监管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组织、县抓落实”的原则,县财政局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县级融资平台要做好省级融资平台统筹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承接、使用、偿还和管理等工作,建立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建立资金支付报告制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坚持“精准管控、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必须用于安置区住房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严禁挪作他用。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甘肃银行秦安支行、县农商银行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审计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要暂停后续资金拨付,责令改正并追回资金。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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