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全县2018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完成全县201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县上决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积极宣传动员,确保应收尽收,力争实现农村居民全覆盖。
二、参合对象
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所有农村居民(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但仍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居民)以及在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现仍家居农村,有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
三、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20号)精神,2018年农民参合费按照每人180元的标准缴纳。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一)农民参合费缴纳时间从2017年10月20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逾期不缴纳参合费者,视为不参加201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镇务必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参合费收缴和参合人员信息核对工作,确保2018年全省新农合信息平台顺利运行。
(二)参合费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村民委员会配合。各镇在收缴农民参合费时,要向对方开具由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制。
(三)经县上审核注册的农村五保户、孤儿、重度精神病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参合费继续由县民政局代缴,农村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参合费继续由县卫计局代缴。县民政局、卫计局要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代缴资金划拨到“秦安县财政局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参合费收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收缴任务按期全面完成。要结合农村工作做好新农合政策宣传,正确引导广大农民积极缴纳参合费,按新农合规定享受医疗补偿。
(二)各精准扶贫驻村帮扶工作队要深入村组农户,积极配合各镇、各村做好农民参合费收缴工作。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和解读新农合政策,引导农民树立起正确的就医理念和新农合“互助共济”思想,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各镇在收缴农民参合费时,要全面核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业人口底数,以户口簿为依据,以户为单位进行收缴,参合人数不得少于户籍人数,暂未上户的家庭成员也应收缴参合费,但不得重复参保(合)由政府举办的两者以上(含两种)医疗保险,更不能同时享受由政府举办的两者以上(含两种)医疗保险补偿。同时,鼓励对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费。各镇在收缴2018年农民参合费时,要以村为单位,对所有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对暂未上户的人员登记造册时,要注明暂未上户;对尚未出生的婴儿要在其母亲名下登记造册,并注明尚未出生的婴儿。年度缴费结束后,由各镇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县合管办(详见附件1、附件2)。
(四)各镇财政所要切实加强缴费票据管理,及时清理上缴往年剩余缴费票据,确保参合农户当年缴费时使用当年从县财政局领取的缴费票据。票据要按顺序填开,要求内容齐全,字迹工整,填写错误作废的,要与存根一起一式三联保留,及时上交,不得缺页。年度缴费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缴费票据,以保证票款相符,并将存根联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定期对各镇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镇要在农民缴费当日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收缴的参合资金缴入“秦安县财政局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秦安县支行账号:27076001040006709),不得滞留。筹资期间不得摊派筹资,不得“搭车”收费,不得滞留筹资款,不得重复收取由民政部门、计生部门为农村五保户、孤儿、重度精神病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农村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代缴的参合费,对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上将成立督查组,对各镇参合费收缴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对收缴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秦安县2018年度参合人员信息汇总表(样表)
2.秦安县2018年度参合人员信息登记表(样表)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