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政办发〔2018〕91号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全县2019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秦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完成全县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县上决定自2018年9月27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镇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宣传动员,强化配合协作,保证参保费收缴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
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学龄前幼儿以及常住外来人口。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国保发〔2018〕2号)和《天水市社会保险稽核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天社保稽核发〔2018〕104号)精神,2019年城乡居民参保费按照每人220元的标准缴纳。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一)城乡居民参保费缴纳时间从2018年9月27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逾期不缴纳参保费者,视为不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各镇务必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参保费收缴和参保人员信息核对工作,确保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结算管理系统顺利运行。
(二)参保费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村民委员会(社区)配合。各镇在收缴参保费时,要向对方开具由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专用票据”,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经县上审核注册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精神病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参保费继续由县民政局代缴;2016年1月1日前的农村两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参保费继续由县卫计局代缴;70周岁以上农村老党员的参保费由县委组织部代缴。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卫计局要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代缴资金划拨到“秦安县财政局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参保费收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正确引导城乡居民积极缴纳参保费,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确保收缴任务按期全面完成。
(二)各精准扶贫驻村帮扶工作队要深入村组农户,积极配合各村(社区)做好城乡居民参保费收缴工作。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和解读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引导城乡居民树立起正确的就医理念,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各镇在收缴城乡居民参保费时,要全面核准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人口底数,以户口簿为依据,以户为单位进行收缴,但不得重复参保由政府举办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医疗保险,更不能同时享受由政府举办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医疗保险待遇。各镇在收缴2019年城乡居民参保费时,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对所有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年度缴费结束后,由各镇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详见附件1、附件2)。
(四)各镇财政所要切实加强缴费票据管理,票据要按顺序填开,要求内容齐全,字迹工整,填写错误作废的,要与存根一起一式三联保留,及时上交,不得缺页。年度缴费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缴费票据,以保证“票、款、人”信息相符,并将存根联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要定期对各镇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镇要在城乡居民缴费当日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收缴的参保资金缴入“秦安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秦安县支行账号:27076001040017722)后,由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及时缴存“秦安县财政局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秦安县支行账号:27076001040006709)。收缴参保费期间,不得“摊派”收费,不得“搭车”收费,不得滞留参保费,不得重复收取由县委组织部、民政、卫计部门为70周岁以上农村老党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精神病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2016年1月1日前的农村两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代缴的参保费。对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上将成立督查组,对各镇参保费收缴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