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政办发〔2020〕8号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秦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秦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秦安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决战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确保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圆满收官,根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加大扶贫资金投入保攻坚补短板强监管的意见》(甘脱贫领发〔2020〕4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统筹加强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甘脱贫领发〔2020〕6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工信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落实< 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就业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3号)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甘开办发〔2020〕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补助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保攻坚、强巩固、促提升的要求和顺序,确保有序使用。优先保障攻坚任务资金需求,倾斜支持5个未退出贫困村、865户未脱贫户攻坚拔寨,确保剩余贫困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退出。积极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高脱贫质量,做好存在返贫风险的1177户脱贫监测户的帮扶工作,防止返贫。密切关注2428户边缘户等可能致贫人口的状况,在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范围内适时给予扶持。统筹支持其他贫困村、非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脱贫攻坚。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优先保障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资金需求,全力保障“3+1”冲刺清零后续行动资金需求,大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举措,合理安排村组道路等农业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使用范围。
第二章 扶持范围、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产业项目范围、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对受疫情影响难以外出且有意愿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和可能致贫人口组织开展生产自救,采取种养产业、“五小”产业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大奖补力度。每户产业扶持项目的补助金额根据贫困户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数量来确定。 1.种养产业奖补标准 养殖业:每头牛补助3000元,每只羊补助500元,每头猪补助300元。林果业:新建苹果园每亩补助500元,提质增效每亩补助800元;新建桃园每亩补助500元,提质增效每亩补助800元;新建花椒园每亩补助200元,提质增效每亩补助400元。种植业:蔬菜每亩补助800元,中药材每亩补助800元,马铃薯每亩补助400元,其它作物每亩补助200元。 2.“五小”产业补助标准 “五小”产业补助每户最低600元,最高3000元。小庭院:房前屋后、庭院、棚舍等庭院种植,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元。小家禽:闲置房屋、空闲场地、林下围网养殖,按数量补助。养鸡、鸽每只补助10元;养鸭、兔每只补助30元,养蜜蜂每箱补助300元。小手工:利用贫困村已有扶贫车间和空闲场地及贫困户闲置房屋,加工草编、刺绣、缝纫、剪纸、鞋垫、凉鞋、布鞋等手工艺品,按投入劳动力工日数补助,每个工日补助30元。小作坊:进行农产品(面粉、食用油等)加工,按加工量补助。面粉加工每吨补助50元,食用油加工每吨补助400元;进行食品(馒头、面条、糕点、凉粉、面皮、豆腐、粉条、醋等)加工,按投入劳动力工日数补助,每个工日补助30元。 (二)采取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带贫主体。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含农村致富带头人创办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一次性生产补贴由县人社局按照吸纳农民工就业奖补方式实施;贷款贴息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支持带贫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贷款的贴息,贴息期1年。要把真正带动贫困户发展等带贫减贫机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作为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的前提条件,没有真正带动贫困户发展且带贫减贫机制不健全或本身未运行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三)采取资产收益扶贫方式使用扶贫资金,支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农业产业链经营主体。可采取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本地农业产业链的建立延伸、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三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折股量化,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储存、运输等产业链条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渡过难关。优先支持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带贫机制健全、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资产收益项目股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采取固定收益的方式,由经营主体每年实行保底分红,分红收益用于村级社会事业发展、村内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及农户二次分红,同时带动贫困户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脱贫增收。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就业项目范围、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在原有村级公益性岗位基础上,由省市县根据劳动力返岗滞留情况和防疫工作需要,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家庭妇女劳动力、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按照省市规定执行。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可能致贫人口就业岗位所需资金从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专项实施细则执行。 (二)鼓励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县内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并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 各类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吸纳同一个贫困劳动力的,只能享受一种类型的奖补。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向县人社局提出奖补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办主要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规定将奖补资金支付到生产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三)支持有组织劳动力输转。对以外出务工为主、参加有组织输转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利用扶贫资金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1.补贴对象及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对经县内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或县劳务输转服务中心、镇政府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并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输转补贴,输转补贴分为交通补贴、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 2.政策范围 劳务输转地域范围划分为天津市劳务协作区、除天津市外其他地区(第三方地区)、县域外省域内(省内就近就业)。 3.补助标准 交通补贴:对输转到天津市和第三方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600元交通补贴。对省内就近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给予一次性300元交通补贴。由县人社局、扶贫办、财政局结合实际具体负责落实。 劳务奖补:对输转到天津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在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3000元劳务奖补。对输转到第三方地区和省内就近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后,给予18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的,再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 生活费补贴:对有组织输转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生活费补贴。 4.补助发放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以上条件发放劳务奖补和生活费补贴的,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镇政府向县人社局劳务输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办主要审核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可能致贫人口资格)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提供的务工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由镇政府和县劳务输转服务中心组织的务工人员的补贴由县财政局直接支付到“一卡通”账户(非“一卡通”户名本人的,也可以经本人申请、镇政府审核同意,单独开立 “一卡通”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贫困劳动力交通补贴、劳务奖补、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可能致贫人口交通补贴、劳务奖补、生活费补贴可从市县两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扶持农户家庭收入以种养产业为主的,支持发展产业增收项目;以劳务收入为主的,引导扶持劳务输转。 (四)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 疫情防控期间,围绕县内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落实对用工企业吸纳人员培训费直接补助政策。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技能培训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意见》(甘人社明电〔2018〕70号)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列支。 (五)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天津市津南区在我县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经县人社局认定的扶贫车间(含天津市津南区在我县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可向县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具体由县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助兑现办法并负责落实。 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列支。 (六)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使用扶贫资金。积极组织贫困群众参与安全饮水、村组道路硬化等扶贫项目和工程建设,充分创造贫困群众县内就业岗位。在谋划和实施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安全饮水、村组道路硬化等扶贫项目工程过程中,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由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积极组织并优先吸纳贫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为贫困群众创造就业岗位。切实做好工程实施、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发放,防止套取骗取劳务报酬资金。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建设内容,应在项目方案编制时测算需用于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规模,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要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精神,对因集中或居家隔离等造成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收入受到重大影响等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农民群众,按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和救助政策,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特别是要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巾帼脱贫行动”促进贫困妇女脱贫的意见》(甘脱贫领发〔2019〕31号)和《关于深化脱贫攻坚助推贫困残疾人脱贫的意见》(甘脱贫领发〔2019〕32号)精神,对建档立卡贫困妇女、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加强项目库建设。要针对疫情影响,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及时优化调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在2020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中安排实施。按照“村申报、镇审核、县审定”的项目库建设程序,立足实际,科学规划,在广泛征求农户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提出项目预选方案,经乡镇审核后,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攻坚项目库为基础,根据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和任务清单,从项目库提取项目,编制项目计划,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条 组织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主管单位、实施单位、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实施、早见效。按照“谁实施项目、谁使用资金、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项目公示制”,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效益。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资金规模、进度计划、质量标准等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镇、村逐户逐项进行验收,并公开项目完成情况、受益贫困户及产生的效益。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资金。到户项目主管单位要将报账花名册报送县扶贫办逐户审核后,由县财政局通过惠农“一折统”将到户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农户。 第十三条 建后管护。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项目实施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同时,要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和镇根据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 (二)县扶贫办负责项目库建设、项目计划制定、报备、县级公告公示、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资金保障专责工作组要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排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原因,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实施单位也要建立整改台账,结合督查整改情况进行研判分析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全年整体考核权重范围。 第十六条 对督查发现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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