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政办发〔2025〕13号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秦安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兴国、西川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现将《秦安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5日
秦安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方案
为适应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办2025年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的函》(天环委办函〔2025〕16号)的规定和要求,对秦安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予以调整,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禁燃区调整范围
在《秦安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方案》(秦政办发〔2019〕55号)划定的禁燃区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禁燃区范围,现扩大为:北起兴国镇蔡店村,南至花篅子,东至凤山脚,包括兴国镇腰崖村、王新村,西至娲皇南北路,包括西川镇神明川村,城区禁燃区面积89平方公里。同时,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
二、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秦安县禁燃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类(一般)要求。禁止使用下列高污染燃料: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挥发分含量不能大于12%、5%和10%,对型煤的灰分含量没有要求)。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
(四)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四、禁燃区管理职责
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一)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禁燃区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农户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建设任务,引导群众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及调整工作,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设施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等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管查处。
(三)县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清洁能源;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满足能源供应需要。
(四)县工信局:负责落实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制度,严格煤炭经营质量管控,坚决杜绝劣质燃煤流入我县煤炭市场;依法取缔县域流动售煤摊点,完善煤炭一级经营市场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
(五)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集中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建设工作,提高城区集中供热并网入网率,减少禁燃区内燃煤型污染;加强各类建筑工地监管,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牵头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摊点集中整治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的街道、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内进行露天烧烤;依法查处禁燃区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燃煤散烧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严把规划关,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用地手续。
(七)县市场监管局: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烤炉、炉灶等设施予以取缔;依法查处餐饮业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对进入煤炭交易市场的煤炭质量加大抽查力度,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
(八)县公安局:负责禁燃区内禁燃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取缔工作。
(九)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
(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秸秆禁烧管理,严厉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十一)县天然气公司、国网秦安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满足能源供应需要。
五、保障措施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对违法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要加强禁燃区内工业企业、供热企业等重点污染源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燃料使用符合规定。各相关镇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深入宣传建设禁燃区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群众自觉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修订后禁燃区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禁燃区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一图读懂 |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安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