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政办发〔2024〕32号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秦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秦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3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7
3.监测和预警………………………………..………………14
4.信息报告和通报…………………………………..………16
5.应急响应与终止……………………………………..……18
6.后期处置……………………………………………..……26
7.应急保障……………………………………………..……27
8.奖励和责任追究………………………………..…………29
9.预案管理………………………………………..…………29
10.附则……………………………………………...………3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防控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县(市)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危害程度严重,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域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50人以上并出现5人以上死亡病例;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在我县范围流行;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中毒人数在100人以内,死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次发生急性职业10-49人,并出现4人以上死亡病例;
(9)省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内发生或传入,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内发生或传入,一周以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爆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1次发生急性职业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迅速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卫生应急救援的,另行制定预案。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秦安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级预案(方案)包括:各镇、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本预案与下级方案共同组成秦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秦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我县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涉及我县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安排部署我县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健局局长
成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县文旅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民宗局、县红十字会、县总工会、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秦安县汽车站、秦安高铁站,各镇政府和县直单位的负责同志。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传达上级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求,协调各镇、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县内各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编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和防病知识普及;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动员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防护服、口罩、疫苗、检测试剂等的储备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全县粮油和食糖等重要消费品的应急保障供应,维护市场供应秩序。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工信局: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和器械的紧急生产,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畜牧中心:负责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疫情扑灭、消毒和信息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运输企业协助县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途径本县车辆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殡葬工作;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特困群众救助措施;组织协调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确定和可疑有毒、污染产品采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贩,维护市场秩序。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进行保障、监督和管理;实施受灾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信息通报等工作;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人员应急转移、安置等作;负责制定实施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县文旅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县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农家乐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县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做好疫点(疫区)垃圾清运、消毒和处理等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县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总工会:对违反职业卫生和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天气实况的检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预备役、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中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秦安高铁站:负责组织对进出高铁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结合本镇实际成立相应的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指挥和协调本镇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外出返回人员的登记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本镇卫生院做好外出返回人员的检疫、随访、随诊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完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县卫健局局长
成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中心、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文旅局、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秦安县汽车站、秦安高铁站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4)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检测和预警系统;
(5)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
(6)对突发事件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组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专家组,其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4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症状监测和健康教育,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等。各镇卫生院承担相应的传染病疫情防控、信息报告等工作。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卫生应急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监测数据,对我县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预警报告。县卫生健康局收到预警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判,根据专家意见向县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权限和程序,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向社会或相关单位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蓝色预警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县政府或授权县卫生健康局发布;黄色预警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卫生健康委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级有关部门,由其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由原发布机构实施。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科普宣传、舆情监测和媒体应对工作,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信息报告和通报
4.1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c、镇人民政府。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包括事件名称、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处置进程、事件的发展变化、事件的诊断、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现日报告制度。
结案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县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程序上报。
4.1.4报告方式
各医疗机构和镇卫生院可通过国家疾控中心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主要以书面形式报告。
4.2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收集汇总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各县区、毗邻或可能波及地方的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5.应急响应与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1.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分级影响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相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5.1.2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集散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5.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应急反应措施
5.2.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4)疫情控制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跨行政区域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或舆论宣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行政区划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论宣传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论宣传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督导检查: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2.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将事件信息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6)业务培训:各级卫生机构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履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职责。
(2)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配合有关专业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分送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指导培训,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积极开展县、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在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
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
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
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
生检疫等。
5.3分级响应
5.3.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Ⅱ级)的
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事件发生在县域内时,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旦确认后,立即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紧急调集和征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确定疫区,进行现场隔离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持。
(2)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5.3.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核实并决定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确定事发地区范围,进行隔离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和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4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终止。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终止,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终止,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终止,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6.后期处置
6.1事件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2抚恤和补助
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综合监督等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7.2制度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体系。
7.3物资、经费保障
7.3.1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目录,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出物资使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3.2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补助政策,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
7.4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为同级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及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5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公安局组织市上现场治安警戒,武警中队共同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全县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和宣传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2预案培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采取分级负责原则,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培训;各镇、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镇、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培训。
9.3预案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各镇卫生院组织对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9.4预案报备
县政府制定县级预案,各镇、各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镇、本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卫生健康局。
9.5预案修订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经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链接:《秦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