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秦政发〔2016〕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驻秦各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 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安排>的函》(国土资厅〔2016〕106号)精神,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8月3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具体业务由其所属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
二、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
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林权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将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请向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一楼)进行咨询,咨询电话:0938—6518385。
特此通告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