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北片区原永红厂生活区
(棚户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兴国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改善城北片区原永红厂生活区人居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城北片区原永红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看守所及武警秦安县中队以东,凤翮山以西,蔡店十里铺以南,原永红厂旧厂区以北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征收补偿
按照《秦安县城北片区原永红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六、征收要求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秦安县城北片区原永红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