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政发〔2026〕13号
秦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
秦安段土地及附着物征收的决定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用地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
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的土地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单位)及实施单位
秦安县交通运输局
秦安县自然资源局
秦安县农业农村局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西川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叶堡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郭嘉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王铺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征收补偿
按照《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县城规划区域内(外)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
六、征收要求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1.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县城规划区域内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县城规划区域外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被征收土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附件1
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县城
规划区域内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用地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G247线秦安段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单位)及实施单位
秦安县交通运输局
秦安县自然资源局
秦安县农业农村局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西川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和谐、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绿色、低碳、环保、安全征收的原则。
(三)坚持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以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等为依据,由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征收部门组成的产权认定组审核后予以确认。
(二)被认定为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移交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公告发布之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被征收户主动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适当给予补助。
七、土地及附着物价值确定方式和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
1.合法宅基地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归村集体所有。
2.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按每亩9万元予以货币补偿。
(二)房屋
被征收房屋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临街住宅部分房屋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用于经营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的,房屋按照评估结果的150%予以补偿。
(三)其它附着物
其它附着物补偿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附件3所列项目和标准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安置方式
涉及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1.货币补偿
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被征收人,享受200平方米安置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950元计算,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宅基地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对于户籍界定在征收范围内并参加本村集体利益分配的被征收人,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且仅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按人均40平方米,每平方米3950元计算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合计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900元(已享受房屋征收安置的人口,不再享受本条安置政策)。
2.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一处合法宅基地,享受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宅基地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对于户籍界定在征收范围内并参加本村集体利益分配的被征收人,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且仅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按照人均4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已享受房屋征收安置的人口,不再享受本条安置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总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3950元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所选房屋的安置价(均价3950/平方米,考虑楼层差价)购买。
产权调换(实物安置)房源、房屋标准及房屋选择方式:
(1)房源(均为现房)
庆华苑安置小区:94—98平方米两室户型房屋191套。
郑川安置小区:100平方米以上三室两厅户型房屋110套。
宋峡安置小区:100平方米以上三室两厅户型房屋166套。
房屋均价3950元/平方米(按楼层差价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的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2)房屋标准
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电源插座、照明开关、网络、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地暖。
3.县城规划区域内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予划拨宅基地。
八、奖励
(一)被征收人除合法宅基地外,再无其他任何建筑的,对合法宅基地内未修建的空地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资源节约垃圾减量奖(占地面积大于0.3亩的,以0.3亩为准计算)。
(二)拥有合法宅基地的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房2套及以上的,奖励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房屋均价3950元/平方米);选择实物安置房1套的,奖励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房屋均价395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启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奖励10万元;启动11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奖励5万元;启动21日至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奖励3万元。启动3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奖励期限内,积极配合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取暖补偿奖励。
九、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被征收人,按家庭人口每人2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1年予以补偿。
十一、特殊人群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是五保户、孤儿的,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负责安置。
十二、补偿协议
(一)补偿协议由被征收人所在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选定的安置房价值的差价。秦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费用兑付、收缴、结算。
(二)安置房的选择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的先选,后签的后选;安置房选定后,必须在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否则所选安置房号无效。
(三)补偿协议经征收审核组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补偿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对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储于秦安县交通运输局征收专户。
(二)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征收部门将依法依规拆除。
(三)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房屋的结构及门窗等,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
(四)G247线秦安段用地范围内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气、供热、环卫、绿化、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补偿费用,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附件2
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县城
规划区域外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秦安段用地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G247线秦安段县城规划区域外的土地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单位)及实施单位
秦安县交通运输局
秦安县自然资源局
秦安县农业农村局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安县叶堡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郭嘉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王铺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和谐、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绿色、低碳、环保、安全征收的原则。
(三)坚持宅基地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以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等为依据,由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征收部门组成的产权认定组审核后予以确认。
(二)被认定为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移交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公告发布之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被征收户主动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适当给予补助。
七、土地及附着物价值的确定方式和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
1.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超出0.3亩的部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予以货币补偿。
2.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予以货币补偿。
(二)房屋
被征收房屋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临街住宅部分房屋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用于经营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的,按照住房的150%予以补偿。
(三)其它附着物
其它附着物补偿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附件3所列项目和标准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采取宅基地安置、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1.宅基地安置(集中安置点安置)
由征收部门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宅基地,被征收户在划定的宅基地范围内,根据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批的施工图自行建房。集中安置点供(排)水、电、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征收预算,由G247线建设方天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县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货币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在一次性领取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货币补偿款后,不得要求再以宅基地方式安置。
(2)被征收人可购买庆华苑安置小区(现房)、郑川安置小区(现房)、宋峡安置小区(现房)的房屋,房屋均价3950元/平方米(按楼层差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奖励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房屋均价3950元/平方米)。
①房源(均为现房)
庆华苑安置小区:94—98平方米两室户型房屋191套。
郑川安置小区:100平方米以上三室两厅户型房屋110套。
宋峡安置小区:100平方米以上三室两厅户型房屋166套。
房屋的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②房屋标准
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电源插座、照明开关、网络、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地暖。
八、奖励
(一)被征收人除合法宅基地外,再无其他任何建筑的,对合法宅基地内未修建的空地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资源节约垃圾减量奖(占地面积大于0.3亩的,以0.3亩为准计算)。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启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奖励10万元;启动11日至2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奖励5万元;启动21日至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奖励3万元。启动3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奖励期限内,积极配合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基地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取暖补偿奖励。
九、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
3.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的被征收人,按家庭人口每人20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且符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为经营性房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1年予以补偿。
十一、特殊人群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是五保户、孤儿的,由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负责安置。
十二、补偿协议
(一)补偿协议由被征收人所在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选定的安置房价值的差价。秦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费用兑付、收缴、结算。
(二)安置房的选择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的先选,后签的后选;安置房选定后,必须在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否则所选安置房号无效。
(三)补偿协议经征收审核组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补偿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对不履行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储于秦安县交通运输局征收专户。
(二)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征收部门将依法拆除。
(三)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房屋的结构及门窗等,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
(四)G247线秦安段用地范围内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气、供热、环卫、绿化、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补偿费用,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附件3
G247线通渭至秦安项目
秦安段被征收土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 量算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坟墓 | 双坟自选墓地 | 座 | 15000 | 迁入公坟 |
单坟自选墓地 | 12000 | |||
碑 | 2000 | 单碑标准 | ||
蔬菜 | 钢架塑料大棚 | 平方米 | 120 | |
竹架塑料大棚 | 50 | |||
冬暖棚 | 300 | |||
沼气池 | 个 | 5500 | ||
化粪池 | 1500 | |||
渠 | 米 | 90 | ||
苗圃 | 平方米 | 100 | ||
用材 | 杨树、柳树、榆树、槐树、椿树等 | 株 | 20 | 新栽小苗 |
30 | 3厘米≤胸径<5厘米 | |||
45 | 5厘米≤胸径<10厘米 | |||
80 | 10厘米≤胸径<20厘米 | |||
160 | 20厘米≤胸径<30厘米 | |||
320 | 胸径≥30厘米 | |||
粮食 | 小麦、玉米、马铃薯等 | 亩 | 1600 | |
经济 | 胡麻、油菜籽等 | 1600 | ||
党参、当归等 | 11000 | |||
蔬菜 | 辣椒、茄子、白菜、西红柿、萝卜等 | 8500 | ||
补偿类别 | 量算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经济 | 苹果、桃树、樱桃、杏树、梨树、核桃树、柿子树等经济树小苗 | 株 | 20 | |
苹果、桃树、樱桃、杏树、梨树、核桃树、柿子树等经济树幼树 | 130 | |||
苹果、桃树、樱桃、杏树、梨树、核桃树、柿子树等经济树初果期 | 260 | |||
苹果、桃树、樱桃、杏树、梨树、核桃树、柿子树等经济树中果期 | 700 | |||
苹果、桃树、樱桃、杏树、梨树、核桃树、柿子树等经济树盛果期 | 1000 | |||
杏树、梨树、核桃树、柿子树等经济树特大 | 3000 | 胸径超过30厘米 | ||
花椒、葡萄小苗 | 20 | |||
花椒、葡萄幼树 | 90 | |||
花椒、葡萄初果期 | 150 | |||
花椒、葡萄中果期 | 260 | |||
花椒、葡萄盛果期 | 3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