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精神,在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我局办公会议研究,报县政府同意,制定了我县城区供水价格及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城区供水价格及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第一阶梯每月每户8立方米以下(含8立方米)执行综合水价每立方米1.90元;第二阶梯每月每户8立方米到13立方米(含13立方米)执行综合水价每立方米2.85元;第三阶梯13立方米以上执行综合水价每立方米5.70元。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3.70元。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建筑用水等。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6.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8.00元。包括洗车洗浴用水、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根据我县实际和原有情况,继续执行每两月的抄表计价周期。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秦安县自来水公司管网供水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
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机构等),不实行阶梯水价,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综合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0元,为每立方米2.00元。
三、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和合表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综合水价1.90元。
四、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时,为保证大家庭用户用水需求,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包括4人)的居民用户,凭户口本和房产证到水经营企业申请登记后,每增加1人各阶梯用水量每月增加2立方米。
五、制定和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2016年3月1日起实际抄见水量执行。县自来水公司要对自来水价格实行公示,按物价部门要求制作公示牌,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秦安县物价局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