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水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27 号)、《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委办字〔2019〕33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是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水、空气、噪声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协助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参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县政府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确定大气、水、土壤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任务。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落实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牵头落实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六)监督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工作。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授权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参与市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参与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对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省委、市委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和县委、县政府转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党的建设,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政务信息、人大建议和玫协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有关工作。承担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劳资有关工作,监督协调县直部门、乡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省委、市委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相关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污染防治股。负责大气、水、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大气、噪声功能区划有关工作。组织落实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承担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协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规划计划,承担饮用水源地区划和地表水功能区划有关工作。配合实施跨县区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有关工作。协调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三)农村生态股。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矿山生态修复。组织落实土填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农业面源和农村污水污染治理工作。承担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四)环境管理股。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科技、清洁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绿色发展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深化改革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牵头协调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工作。统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初审、实施、调度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生态环境执法规章制度,承担行政执法案件初审工作,配合跨县区及重大案件调查办理,指导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新闻审核发布、生态环境舆惰研判应对、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授权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秦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实行局队合一,执法队编制暂保持现状,待中央政策明确后,逐步加以规范。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