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秦安县2022年度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公告
秦政公〔2022〕2号
秦安县2022年度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我县安伏、郭嘉等3镇集体土地9.0181公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情况
(一)项目名称
秦安县2022年度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地位置
安伏镇安伏村、郭嘉镇槐庙村、莲花镇莲花村
(三)征地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9.0181公顷,其中:农用地9.0181公顷(园地8.5964公顷、其他农用地0.2551公顷、其他土地0.1666公顷)。
二、征收实施单位
安伏镇人民政府、郭嘉镇人民政府、莲花镇人民政府
三、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
该批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和《秦安发展和改革局 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关于公布秦安县2022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和构筑物市场指导价格的通知》(秦发改〔2022〕125号)执行。
四、征收土地农业人口的安置
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以货币安置和符合条件农民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安置。
土地征收报批前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属地镇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其他事项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镇政府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4月8日。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2.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之日内,即2022年4月8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秦安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秦安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六)《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
(七)《秦安发展和改革局 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关于公布秦安县2022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和构筑物市场指导价格的通知》(秦发改〔2022〕125号)。
二、征地范围
拟征收我县安伏镇安伏村、郭嘉镇槐庙村、莲花镇莲花村集体土地9.0181公顷,具体以实际征地补偿范围为准。
三、土地利用现状
农用地9.0181公顷(园地8.5964公顷、其他农用地0.2551公顷、其他土地0.1666公顷)。
四、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秦安县2022年度批次建设用地建设。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二)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占征地补偿标准的40%,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占征地补偿标准的60%;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秦安发展和改革局 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关于公布秦安县2022年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和构筑物市场指导价格的通知》(秦发改〔2022〕125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障
本项目规划区内被征收户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文件规定执行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秦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电话:0938-6518301)。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