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攻坚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经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行初评、复评,在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某卫生院不服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某卫生院
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申请人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B超室一纸箱内放有21个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一次性使用咬嘴,该纸箱内还存放有其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被申请人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一次性咬嘴进行现场扣押。立案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遂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咬嘴21个、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案件审理中查明,案涉超过使用期限的21个一次性咬嘴是县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12月8日购进,共406个,单价5元/个,共计金额2030元(生产日期:2020年4月2日,有效期:2年)。后陆续配发于各乡镇卫生院作为辅助器械搭配肺功能仪使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领取一次性咬嘴29个,领取后负责该检查项目的医生包某为熟悉仪器各项功能,在未开医嘱、未缴费的情况下自身试验检测肺功能一次,使用一次性咬嘴1个,2021年9月5日至12月22日期间分别使用7个给患者辅助用于检查肺通气功能,操作医师为包某,之后再未使用。因此,至被申请人查处时还剩余一次性咬嘴21个。另查明,该卫生院由于医疗水平及医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仅有医师包某一人会使用案涉一次性咬嘴,但包某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7日参加市卫生健康委举办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班,并未在卫生院开展诊疗工作。
复议机构认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立案后,没有询问医疗器械具体操作人员包某,未查清8个一次性咬嘴的使用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直接将查获的21个超过使用期限的一次性咬嘴认定为进入使用环节,定性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但申请人有证据证实在被申请人检查时不存在使用过期一次性咬嘴的行为,且8个一次性咬嘴的使用记录均在有效期内,21个超过使用期限的一次性咬嘴截至调查时没有进入使用环节。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构遂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生产批号为20040201的一次性使用咬嘴21个”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的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书面审理方式,注重实地调查,多次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关键证人,查清了案件事实,及时纠正了被申请人执法中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有力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这也是对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新审理方式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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