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财政局 秦安县教育 关于印发秦安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直学校、各学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当前实际,对原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秦安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安县财政局 秦安县教育局
2020年5月22日
秦安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规范资金支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6〕53号)、《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教厅〔2018〕116号)、《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财〔2019〕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是指中央和省级设立的用于保障支持城乡义务教育运转和发展的中小学补助公用经费等。
第三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按照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标准补助。提高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学校、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含送教上门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含送教上门学生)按照年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8:2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 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县财政部门与县教育主管部门依据省上下达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的标准,将经费及时足额下达到各学区和学校。分配城乡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学区在收到县财政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通知一周内,将资金以文件形式分配到各中小学(教学点),同时抄送县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中小学校每年初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当年公用经费绩效评价目标、重点任务。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中小学校要成立预算编制领导小组,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预算编制制度,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如果上级政策有较大调整或学校出现不可预见的其他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预算。年内有其他专项资金时,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帐,严禁公款私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经秦安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陇城镇创建陇城教育园区,教师实行园区集中办公的管理模式。为进一步推动全县教育综合改革,将陇城教育园区模式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广,新建园区和片区的不同管理模式。各园区、片区按照运转实际,将园区、片区的办公经费等列入年初预算,确保各中小学校及园区、片区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集体管理制度。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人员不少于5人(教职工5人以下的学校全员参与),各学区所辖中小学校将民主理财小组名单确定后报送所属学区;局直学校和各学区所属独立初中、一贯制学校、中心小学及百人以上学校将民主理财小组名单送县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支出的各种票据,必须经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后方可报账。
第十五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报账时,非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支出票据,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后,由学校校长(学区校长)审批报账列支;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严格按照大宗物品审批程序先办理相关手续,再购置物品,支付时,支出票据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签字,学校校长(学区校长)审批签字,并附有大宗物品审批的相关资料方可报账列支。
第十六条 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零星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采购,1万元以上的报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后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由各学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县教育局审查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采购办监督指导县教育局确定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采购。凡学校购置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在支出报账时,除有审批资料、合同、验收单、发票外,还必须附有实物照片。
第十七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实施的校舍和设备等维修,单项维修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镇属学校经学区审核),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原则上要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与当地有维修能力的个人签订合同,予以实施;单项维修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镇属学校经学区审核),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必须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方可实施。所有维修项目支出报销时,除有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验收单和工程发票外,还必须附有维修前后的照片。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及管理,建立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处置、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清查盘点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台账、低值易耗品流水账及资产保管使用备查账。各中小学必须设置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财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自制、购买、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形式的资产,在收到实物时,均由财产管理员验收实物,并开出一式三联入库单,第一联附在发票后,作为实物验收的书面依据报账。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公用经费预算执行公开制度。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各中小学校对公用经费收支情况的公示,每学期不少于2次,对一些大额支出要随时进行公示。财务人员在每次财务公开的10日前,向学校校长和民主理财小组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经校长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后对外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并将公示的内容分别报学区和县教育局备查(镇属百人以下学校报学区)。
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中小学财会队伍建设。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落实预算执行的会计人员,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选先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会计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未按预算执行,造成学校经费严重赤字的中小学校,要由教育主管部门选派会计能力强、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会计,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县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一些购置、维修等支出要到学校实地核查,做到账、据、物相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财政局每年要对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到全县中小学的30%。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审计,对问题反映突出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展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公用经费管理使用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秦安县财政局 秦安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秦安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秦财行发〔2016〕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