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对县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镇政府、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的情况、管理、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以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县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和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县级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九)对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实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十)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以及有权机关交办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被审计单位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以及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及时反映,分析原因,提出审计建议。
(十三)县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县审计局每年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十四)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六)负责县属国有企业监事的委派和管理监督。
2.财政和行政事业审计股:负责组织实施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和监督检查;组织县级预算执行部门、镇政府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承担县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工作;接受市审计局授权承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管理全县内部审计工作。
3.经济责任审计股: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拟定;承担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承担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县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
4.投资审计股:负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国债项目以及其他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审计工作;承担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二级机构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邮政编码:741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