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乡村振兴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秦安县乡村振兴局的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完善采购内部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分批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办领导为组长,分管业务工作办领导为副组长,综合股、计划统计股、财务股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自行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工作职责
综合股 负责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自行采购要求;确定采购方式,审查备选供货商资质;编制采购文件,负责采购合同草拟与初审工作;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协调采购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事宜等。
财务股 负责制订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修订完善采购实施方案,负责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等。
计划统计股 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负责包括审核采购相关文件,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项目的验收工作,具体执行采购合同等。
第三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和工作需求编制政府采购申请,由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请示办主要领导人审批后报备采购项目需求,由综合股制订采购项目计划后,财务股确定预算形成采购方案,然后交由计划统计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方案。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严禁将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严禁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完整采购项目拆分实施,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自行采购由综合股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由财务股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通过协议供货(定点)进行采购,由综合股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中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在办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供应商进行谈判、竞价,根据采购需求,选择质量高、服务优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秦安县政府采购网进行意向公开,在秦安县政府采购系统进行计划备案,按照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涉密项目除外),由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或代理采购,项目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可推荐为我方代表参与评标,办领导派监督小组监督采购全过程。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组织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填写《秦安县扶贫办自行采购项目审批表》,由综合股、计划统计股审核采购方式,财务股审核资金来源,办领导签字盖章后由综合股分类别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一)询价采购方式,由采购小组组织相关股室和有关专家,成立3人以上的询价小组,向不少于3家(含)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询价单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价格、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供应商对询价单提出报价,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密封,在规定的时间前送至指定地点,由询价小组进行现场拆封,经充分论证评比,选择质优价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商,填写《自行采购谈判纪要》,由询价小组各成员签名确认后呈分管财务工作的办领导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由采购小组负责向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磋商)邀请,或委托招标代理在甘肃经济网站发布采购公告进行采购。谈判小组由采购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5人以上组成。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必须遵守保密要求。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做好谈判记录,拟推荐价格最低或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为成交商,填写《自行采购谈判纪要》,经谈判小组各成员签名确认后呈分管财务工作的办领导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提交单一来源采购依据,经相关部门审核,办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小组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成立5人以上的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审查供应商资质、商品质量和商务要求,并与供应商谈判议价,由供应商填写承诺书,采购工作组进行内部评议,形成单一来源谈判纪要,经谈判小组各成员签名确认后呈分管财务工作的办领导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自行采购标准
(一)预算金额1万元(合)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小组根据办领导批示,按照货比3家的原则经市场比价,以同等质量、同等服务、同等售后询价后以最低价选择供应商。
(二)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小组和采购需求单位组成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选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用询价方式经市场比价后,以最低价拟定成交单位。
(三)预算金额3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小组从秦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服务商入围厂家中选择至少三家单位发放询价通知书进行询价采购。
(四)预算金额3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计划统计股提出建设方案和预算,预算经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或专业造价单位核定后,向不少于3家符合工程建设资质的供应商发出邀请函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五)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甘肃经济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涉密项目除外),按照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代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给代理公司。
(六)紧急维修改造项目,经办领导同意后可从已往项目成交单位中综合工程质量、信誉度等因素,优选一家的从需求,价格、售后等方面进行谈判采购。 第十四条 经过采购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小组将采购结果书面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办领导审核后,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供应商和项目责任单位。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五条 采购限额标准上的采购项目应当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请示办领导同意,报财政局批准。政府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坊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下达后,计划统计股、财务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或标书的内部审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采购文件,由分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文件或标书,报采购小组审核审核 后,提交办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标书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含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提供的标书通过《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正式对外发布。
第五章 合同及合同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及履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应文件的约定,采购小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拟制合同草案,填写《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会审表》,经采购小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法人或法人授权的办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采购小组负责跟踪督促合同执行。
1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或者虽不满1万元但属劳动用工等比较敏感的服务)项目、工程项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当场履行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采购小组组织单位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邀请有关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结算
计划统计股收集项目采购合同、原始发票、货物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等资料,按财务核报规定审批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采购资料归档
采购小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严禁发生弄虚作假,“串通、围标”或恶意竞争的不良采购现象。采购小组负责对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或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按上级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