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高,滞空时间长,漂移距离远,飘游方向不定,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对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
为了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止燃放和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县范围内特别是广场、林区草区、村庄城区内燃放“孔明灯”,若有违反本公告燃放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对因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市民要认真遵守本通告要求,主动维护公共安全,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应积极劝阻并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6529992)、县消防救援大队(653299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526008)、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6527666)。
特此公告。
秦安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秦安县公安局
秦安县应急管理局 秦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