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秦安县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安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1年7月8日
秦安县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镇、各涉灾部门(单位)业务优势,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全面客观地反映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和损失情况,为政府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会商制度》、《天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水市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风雹(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 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灾情会商是指相关涉灾部门(单位)联合对灾情进行的综合分析与判断认定。
第五条 会商原则
(一)实事求是。相关涉灾镇、部门(单位)认真组织开展灾情损失数据统计等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灾情信息;
(二)积极主动。相关涉灾镇、部门(单位)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并指导本系统基层部门认真做好灾情会商工作;
(三)加强沟通。会商灾情数据出现分歧时,各镇、各单位应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灾情数据准确、全面、客观、统一。
第二章 会商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会商类型
(一)线上会商。根据灾情发展态势,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群、Q0群等方式,随时与相关镇、单位沟通联系,提供、核对有关数据,共享信息。
(二)会议会商。每年汛期前召开自然灾害预测分析会,分析汛期可能出现的灾情,确定防范重点和应对措施;每年年底,对全县当年自然灾害情况进行会商,评估、核定全年灾情数据。
(三)即时会商。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立即召开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会议,进行紧急会商,分析研判灾情,预测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区需求,研究救灾措施。
第七条 组织形式
(一)灾情会商以镇为节点、县区为核心、市级为指导。
(二)灾情会商会议通常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和组织,也可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议组织会商会议。
(三)灾情信息初报、续报可线上会商,核报必须进行会议会商。
第八条 会商内容
(一)预警预报、灾情趋势研判。通报雨(雪)情、汛情、旱情、地质灾害、地震趋势等动态信息,综合分析灾害形势、灾害程度、目前现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案。
(二)灾情分析核定。有关减灾委成员单位分别就本系统掌握的灾情数据与应急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进行比对,并对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农业受灾、房屋受损、基础设施(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受损、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分析核定,确保各行业部门上报的灾害损失数据与应急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相一致。
(三)工作交流研讨。各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减灾救灾工作阶段性成效、介绍经验做法具体措施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等。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布置工作任务。
(四)其它需要会商的内容。
第九条 会商部门(单位)
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工信、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草、果业、畜牧、文旅、教育、卫健、气象、地震、消防救援、供电等。
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每次灾害特点、灾害损失等情况,确定会商部门、单位和参会人员;如遇重大灾情时, 除上述单位外,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及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参加会商。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
应急部门: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负责与各会商部门(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会议的筹备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受损工业、企业及民爆企业数量、倒损厂房仓库面积、受损设备设施数量、工业损失等情况数据及救灾工作措施等。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福利设施受灾情况,督促指导各地将通过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信息数据和防护设施受损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市排水防涝、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市政设施等损坏情况和房屋抗震受灾评估,住房倒损信息数据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高速公路、国道、县镇村道路和主要省道干线等的灾情信息数据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措施等。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汛情、旱情等动态信息及水库(水电站)、农村人饮管网、堤防(护岸)、水闸、水文监测站等水利设施灾损情况数据,防汛抗旱信息和救灾工作措施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业灾情信息数据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果业部门:负责提供果业灾情信息数据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提供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灾情信息数据,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林业经济作物受损统计情况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雨(雪)情、旱情、风雹、山洪等气象条件分析、专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地震部门:负责提供震情信息,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紧急救援处置情况等。
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扶贫对象、脱贫户受灾情况及工作措施等。
教育、文旅、卫健、畜牧、通信、体育、电力等部门分别负责提供本系统、本行业受灾情况数据及采取的措施等。
铁路等部门由区域主管机构提供受灾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没有明确职责分工的部门,严格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做好应对自然灾害会商工作。
第十一条 灾情会商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联系科室和联络员,做好会商准备,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要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灾情数据资料,加强对县区基层单位的指导。
第三章 会商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 会商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核定灾情数据,形成灾情核报,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会商核定的灾情数据,修订填报相关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 会商核定的灾情数据,不得擅自变更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