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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 索引号:1600653994572798 时间:2018-07-09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甘安办发〔2017〕95号

  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甘及省属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精神,切实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严格预案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全省应急预案管理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二、认真研究编制,确保预案质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一)预案编制责任划分。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

  (二)预案编制内容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进行分析;要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要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要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应急预案基本要素要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要详实准确;应急预案内容要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三)预案编制组织程序。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要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员对存在事故风险的设施设备、场所、区域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并对存在事故风险的现场、班组、车间、公司、区域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进行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要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三、严格评审把关,确保预案质量

  (一)部门应急预案评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包括熟悉所评审企业工作特点,且具备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业知识的专家,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评审专家与所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

  应急预案论证人员必须熟悉所论证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特点,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2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原则上不少于3人。

  预案评审或论证要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预案编制单位要根据初审或初步论证意见,及时对预案进行补充完善,并组织对预案进行最终评审或者论证。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四、按照程序规定,及时报请备案

  (一)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企业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1.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市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县(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中央在甘、省属企业下属法人单位和市(州)属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抄送省、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规定备案外,要抄送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企业外包工程单位的应急预案(含分项承包单位),由发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总承包单位、分项承包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集中备案。且主管部门、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分项承包单位应急预案要相互衔接。

  7.建筑项目外包、转包、分包单位应急预案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转包、分包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建设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预案备案所须提供材料

  1.部门应急预案备案须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应急预案文本和电子文档;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应急预案正式批准文件。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须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人员名单和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四)应急预案备案受理

  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部门收到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时要出具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受理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在备案材料受理单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以备案材料受理单为证)。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办理预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变更、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向发证机关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未能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者,不予发证。

  五、严格预案管理,强化预案效能

  (一)应急预案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广大民众和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要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各地、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要如实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要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应急预案信息管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应急管理数据采集的要求,及时准确录入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应急管理数据信息,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全面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四)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按规定定期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五)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时要及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六)应急预案实施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七)应急预案响应启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八)应急预案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年度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对于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安监应急〔2010〕232号)即行作废。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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