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适应新形势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做好我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各项防范准备,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1.2.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全县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1.2.2统一领导、联防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链条,形成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1.2.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2.4关口前移、标本兼治。坚持预防为主,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采取预防措施,通过社会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危险源治理、监测预警等多种途径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2.5立足实战、快速反应。着眼极端复杂局面,立足应急实战需求,健全预案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力量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推广科技应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
1.2.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依托科技支撑,利用科技手段有效应急防控,避免应急准备不足、应急响应迟缓、应急行动失当,导致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1.2.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我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3.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1.3.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铁路、道路等交通运输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3.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一般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本县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联防联动的原则。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涉及跨行业(领域)的,按分级应对原则由县政府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应对,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1.4.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我县应急响应分级按以下对应层次实施: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委、县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启动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启动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I级应急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县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办公室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决定,该部门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该部门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等。
1.5.1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县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5.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专项预案是县级相关部门针对某一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编制的应急专项方案,重点对县级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行动、力量调动、应急保障等予以明确,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5.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职责划分,细化具体任务、分解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制定针对性的行动方案,指导本部门应急行动。
1.5.4县级应急工作手册。县级应急工作手册是县级有关部门针对本部门应急预案,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各环节应急响应措施,是本部门应急行动的操作规范。
1.5.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1.5.6县级应急保障预案。县级应急保障预案是防范应对突发事件,县级交通、医疗、电力、通信、物资、生活、治安等应急行动保障需求,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县级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县政府主要领导全面负责,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兼任职务,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分管领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2 专项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全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在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发生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委、县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相应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对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动员、作风监督、纪律监督和廉政监督,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坚强有力的整治保障。
2.4 专家组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专项指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邀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县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 运行机制
县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县政府对涉及社会发展规划、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安排等重要事项,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进行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分析风险因素,研究对策措施、完善应对方案,切实做好风险源头管控。
3.1.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县政府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特点规律和风险因素,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将风险防控责任延伸到镇、村(社区),覆盖到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制定风险防控规划,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力量,建立完善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扎实开展风险排查辨识、评估登记、建立风险台账和数据库,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3.1.3完善危险源排查机制。县政府针对各类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影响安全稳定的风险因素,建立健全排查辨识、分析研判、登记建档、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综合治理、跟踪督办、考核评估、激励约束等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危险源排查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
3.1.4加强危险源治理。县政府紧盯重点目标、重点部位,督促相关部门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时限,实行闭环管理。完成整改的风险隐患及时销号,短期难以整改的风险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3.2 监测预警
3.2.1监测
县政府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防控研究探索,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队伍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监测能力,推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或控制各类突发事件发生。
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信息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目标,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易发突发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目标进行全天候监测。要整合信息资源,完善共享机制,分类建立风险隐患基础信息数据库,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预警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预警信息。
(1)级别判定。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预警发布。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地区政府通报。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原则上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发布。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内容上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县政府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政府及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一般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加强监测预警;
③进行分析研判;
④公布评估结果;
⑤减灾避灾宣传。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政府及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在采取三级、四级预警相应措施的基础上,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预警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对处置
3.3.1信息报告
(1)信息资源管理。县、镇政府及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预警预报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应急信息保障。
(2)信息网络建设。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和全省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连接各级指挥机构、监测机构和突发事件现场应急监测网络,注重数据和通用业务标准的统一,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互认共享。
(3)初期报告处置。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4)重大信息处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必要时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先电话快报,后续补充完整信息报告。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涉外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 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地区以及有关国家、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信息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7)信息报告时限。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敏感事件,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3.3.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1)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迅速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对交通干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统筹调配本地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事件威胁群众;做好跨区域支援的各类应急队伍、群团组织、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准备工作。
(2)相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
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调遣派出应急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调配运输应急物资。
负有交通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设施、调度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
负有通信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负有能源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能源应急保障。
负有医疗卫生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医疗器械、药品等前往指定地点开设紧急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镇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关工作。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县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协同联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武警应急队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县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营救人员。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动员社会救援力量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获取信息。运用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民用建筑、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掌握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人员分布等关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③优先通行。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④救护防疫。组织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诊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开展易感人群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
⑤现场管控。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管控措施。
⑥加强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⑦恢复设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和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⑧保护环境。开展环境监测,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
⑨保障供应。启用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备经费,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保障应急行动必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设备。
⑩生活保障。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临时住所,为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⑪社会捐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社会维稳。加强对党政机关、关键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⑭控制影响。加强监测预警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扩大事态,加剧影响。
⑮监测舆情。加强舆情监测,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非法违法行为。
⑯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保护重点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政府机关、融媒体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维护社会稳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担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应急保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各自应急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在应急行动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友邻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完成应急任务。
(4)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救助、保障、管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信息发布机构。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级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政府或负责应对处置的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视情在 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正确引导舆论。县政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3.3.6 紧急状态
本县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部分镇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重建
3.4.1善后处置
县政府根据本辖区受突发事件影响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恢复重建
各镇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全面调查评估损失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毁的公共设施。
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支持,组织其他镇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上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3.4.3调查评估
(1)事件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2)年度全面评估。县政府组织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特点规律,查找问题不足、总结成功经验,提出对策措施,形成总结报告,向县委和上级政府报告。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力量
4.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主要力量,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指示,紧贴实战,从难从严,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战备训练,提升实战能力。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经费保障、人员保障、装备保障、训练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支持。
4.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新闻宣传、网信、工信、公安、发改、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卫健、林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
4.1.3武警部队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1.4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镇政府及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4.1.5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辅助力量。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的激励环境。
4.1.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间交流合作机制,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应急能力建设,积极参与跨县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4.2 财力支持
4.2.1县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2.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结合实际情况,县政府予以适当支持。
4.2.3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4.3.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县内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本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并建立与相邻县区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各镇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镇、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4.5.1县政府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县区域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4.5.2县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县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铁路、公路部门(单位)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县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6 治安维稳保障
公安部门制定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动方案,加强重点地区、重要目标、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4.7 紧急疏散保障
县政府和各级基层组织建立避难场所,明确管理部门,设置明显标志,完善疏散方案,明确疏散路线、靠实疏散责任。紧急情况下,快速将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域,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设施,防止因管理混乱、防护缺失、措施不当产生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干扰影响整体应急行动。
4.8 公共设施保障
通信、电力、水务、燃气、燃油、供热等相关职能部门,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4.9 基础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应用和资源共享,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
水务部门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行动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行动提供地质资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
4.10 科技应用保障
4.10.1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支持,科技支撑,加快秦安应急数字指挥中心建设,配齐配强相关先进技术设备,培养和引进应急管理专业人才。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积累应急管理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广应用。
4.10.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县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并纳入省、市应急管理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总结评估等功能,实现上下互联互通。有条件的镇也应建设相应的应急管理平台,并与县级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1.1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全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1.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估、管控风险,依据现有应急能力制定应对措施,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5.1.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5.2.1县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镇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5.2.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5.2.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2.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2.5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5.3 预案演练
5.3.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5.3.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5.3.3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未涉及前述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4.4各镇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5.5.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旅、广播电视、工信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5.2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5.5.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5.6.1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5.6.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17日印发的《秦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及牵头部门
预案类别 牵头部门
总体应急预案
秦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类
1.秦安县地震应急预案 县地震局
2.秦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自然资源局
3.秦安县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
4.秦安县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5.秦安县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
6.秦安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县林草局
7.秦安县抗旱应急预案 县水务局
8.秦安县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县林草局
9.秦安县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县林草局
10.秦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
11.秦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12.秦安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灾难类
13.秦安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
14.秦安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15.秦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16.秦安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17.秦安县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
18.秦安县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19.秦安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20.秦安县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县工信局、国网秦安供电公司
21.秦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
22.秦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23.秦安县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县林草局
24.秦安县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25.秦安县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县发改局
26.秦安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27.秦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卫生健康局
28.秦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农业农村局
29.秦安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30.秦安县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市场监管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31.秦安县恶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32.秦安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33.秦安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政府外事办
34.秦安县粮食应急预案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5.秦安县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教育局
36.秦安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37.秦安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金融办、人行秦安支行
38.秦安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县委宣传部
保障应急预案
39.秦安县公路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县交通运输局
40.秦安县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 县卫健局
41.秦安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县工信局
42.秦安县电力保障应急预案 国网秦安供电公司
43.秦安县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县民政局
44.秦安县治安保障应急预案 县公安局
45.秦安县技术保障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