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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应急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索引号:qax_yjglj/2025-00085 时间:2025-09-05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甘肃省应急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检查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上限专项检查计划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
规章
政府规章
1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的行政检查县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化学股  执法队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5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所列事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现场检查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2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县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化学股  执法队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现场检查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3对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县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贸股  执法队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现场检查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4对非煤矿山企业的行政检查县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贸股  执法队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现场检查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5对工贸企业的行政检查县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工贸股  执法队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现场检查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6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县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等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执法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现场检查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