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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索引号:qax_yjglj/2024-00029 时间:2024-05-24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方案》及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严格把握执法标准

《清单》共列出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27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理解《清单》中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定期限内等用语的含义,严格把握好执法标准。

(一)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三)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四)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对违法行为给出的整改时限。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包容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纠正。

(二)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做出包容免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案件终结。经复查验收,当事人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做出包容免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提醒建议书》后,该案件终结。

(四)依法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进行处罚。

三、综合运用行政指导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涉企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举措,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以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四、其他事项

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本通知所附清单列明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包容免罚清单。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甘应急发〔202023号)、《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两轻一免处罚清单的通知》(甘应急法规〔2020133号)即行废止。

《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发生变化,以新修订的内容为准。

附件:行政提醒建议书(模板)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