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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政办函字〔2020〕33号】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安县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残疾人联合会 索引号:1604653492496315 时间:2020-11-06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秦安县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秦政办函字〔202033 


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现将《秦安县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5                          

  

 

秦安县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至二十六条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拟制公文时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照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印发程序办理;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开属性。

  (三)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四)公文印发时,应在版记处标明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公文印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文件送至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负责机构,在秦安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将该信息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