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 流水 号 | 20251115003 | ||
| 标 题 | 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 | ||
| 手 机 | 180****2341 | ||
| 写信时间 | 2025年11月15日 | ||
| 信件内容 | 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胡贵元,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1日,住: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郑川村成家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6702010317. 联系电话:18093822341。秦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秦安县兴国镇解放路行政服务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王龙强,职务,县长电话:0938 8885603请求人胡贵鵯钒桐元因秦安县人民政府超标准、超范围强拆,强拆等行为,造成请求人财产严重损害,特依法申请履行补偿安置。申请具体 要求:1、按一户一宅,强拆程序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但是,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对胡贵元两户(继承权的独立户)没有进行分户征补,有违《国有土地上房屋证实与补偿条例》及《民法典》规定。应按两户(继承权的独立户)没有进行分户征补;2、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征拆补偿按162平方米占地面积,315.6建筑面积 实拆276平方米占地面积,156.36建筑面积,超标准、超范围强拆,应承担枉法侵权赔偿责任; 3、征收申请人基农田超80%,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我们进行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 4、因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给与我们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郑川至李山公路占地0.4亩,饮水工程占地0.45亩。盛果期苹果树45棵应当给予赔偿。 6、此项目启动至今未给予申请人住房及赔偿。元,和申请赔偿案7、赔偿因本次强拆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赔偿请求人系秦安县兴国镇郑川村成家巷5号宅院的房屋所有权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胡贵元两户(继承权的独立户)没有进行分户征补,仅对其中一户安置,有违《国有土地上房屋证实与补偿条例》及《民法典》规定。 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与胡贵元进行两户分户安置。赔偿义务机关征拆补偿按162平方米的标准补偿,实拆276平方米,系超标准、超范围强拆,应依法承担超标准、超范围强拆的赔偿责任我们的基农田超80%被征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深賒庭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我们进行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而未履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给与我们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申请人房屋强拆,财产被毁,耕地强点已愈八年,多次找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无果,至今既无房屋,又没有现金补偿,土地被征收,失去生话来源,居无定所,四处流浪,疾病缠身。恳请秦安县人民政府领导依法为申请人安置征收补偿。 此致 申请人:胡贵元 2025年11月10日 我用夸克网盘分享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pdf」,点击链接即可保存。打开「夸克APP」在线查看,支持多种文档格式转换。 链接:https://pan.quark.cn/s/f7fecd13de01 |
||
办理情况 |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城乡更新中心关于网友反映“房屋征补”问题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反映的“房屋征补”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8年7月11日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水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天府复决字〔2018〕8号,决定维持秦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秦政行政字〔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您又以不服秦政行政字〔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天府复决字〔2018〕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由,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法庭审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2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您的诉讼请求。您又以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2行初21号及25号《行政判决书》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6日县政府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行终366号及3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您的上诉请求。 为确保兴国镇郑川村改造提升项目的顺利实施,县政府于2020年4月28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对秦政行政字〔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2020年5月26日秦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52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秦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兴国镇郑川村您名下房屋实施强制执行。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县政府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认真仔细清点、统计、搬迁、保管房屋内物品,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和全程录像。 《秦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秦政行征字〔2018〕1号),《天水市行政复议书》(天府复决字〔2018〕8号),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甘12行初2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甘行终366号均已生效。经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秦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地方政府机构违法违纪、背离国家征地拆迁安置政策,非法行政、肆意强拆强占他人房屋权属的情形。至今,你未按照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要求,领取补偿款,建议您尽快按照《秦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秦政行征字〔2018〕1号)要求,到城乡更新中心领取征收补偿款。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18日 |
||
| 处理对象 | 秦安县信箱 | ||
| 处理时间 | 2025年11月18日 | ||

信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