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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农机购置补贴退货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28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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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且补贴产品(生产企业)经销商注明“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的,对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县财政局、县农机管理站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乡(镇)政府惠农财政补贴专户,乡(镇)政府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资金退缴证明和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县财政局、县农机管理站签署同意退货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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