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集贸市场主办者: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计量市场环境,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贸易结算中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合格有效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
二、销售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提供计量作弊改装服务或技术指导,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三、各类经营户要主动停止销售、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秤,电子秤外观须符合国家标识规范要求:
(一)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数、分度值、最大皮重值(最大去皮量)、准确度等级、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厂址等。
(二)出厂铅封完好,不得通过面板按键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不得添加作弊程序;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强制检定,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
四、各类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启开关键,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五、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大型商超、水果市场、夜市等)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场主办方应当对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实行入场计量器具先行确认、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用标准砝码随机检查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
六、集贸市场主办者应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明确专人管理,做好保管、维护和使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电子秤周期检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各类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如有以下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破坏铅封,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编辑:李晓兵 责编:路淑娟 编审:王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