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因被告与原告积怨较深,被告一直不配合应诉,承办案件团队只好上门“服务”。经过办案人员耐心解说,被告仍固执己见,不配合签收,无奈只能选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被告居住地距村委会较远,村委会人员未能及时到达,故办案人员采用拍照方式记录了送达过程,完成了送达工作。
送达后,为了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办案人员及时与村委会主任取得联系,希望村委会能给被告做思想工作,让其配合法院积极应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村委会的努力,被告几天后主动到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办案人员由此了解到双方的矛盾焦点,为进一步做好纠纷化解工作打好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编辑:李晓兵 责编:路淑娟 编审:王小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