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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司法局严格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管理防控工作

发布日期:2022-04-02 15:52
来源: 秦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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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秦安县司法局给予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黄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并佩戴电子定位装置三个月。

  黄某某于3月23日未经批准搭乘朋友的私家车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域前往天水,在被县司法局和兴国司法所的监管人员察觉并督促下,于当日18时30分左右回到秦安。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敦促黄某某第一时间到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报备登记,居家隔离7天,期间做了两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居家隔离结束后,黄某某到秦安县司法局进行报到,司法局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以及疫情期间未经批准严禁外出的行为给予教育、批评和警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黄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和佩戴电子定位装置三个月的处理决定。黄某某也表示一定吸取本次违规的教训,在以后的社区矫正期间内遵纪守法,保证遵守有事先报告,外出必请假的基本规定。

  对于此次在疫情防控期间,既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又抱有侥幸心理私自外出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秦安县司法局已安排司法所以此次违规为例,对所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学习,告诫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务必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确保警钟长鸣,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形。同时要求各司法所要加强日常监管,尤其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要充分利用钉钉打卡、手机定位、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紧盯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轨迹,确保做到“不越界、不违规”“零密接、零感染”。
 

(编辑:李晓兵  责编:路淑娟  编审:王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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