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安县司法局的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被秦安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于2022年2月底无故关闭定位手机,故意隐匿其行踪,秦安县司法局和兴国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48小时内查找无果后,向秦安县公安局申请协助查找,于3月1日找到邓某某的行踪后,秦安县司法局立即提请对邓某某的治安管理处罚,邓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秦安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邓某某拘留期满后,仍不思悔改,遗弃定位手机后,不向司法所报告其行踪,不配合监管,通过询问笔录得知邓某某无经济来源,找不到工作也不想找工作,因此无法购买新的手机用以监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给予其警告一次并佩戴电子定位装置三个月的处理决定。
后邓某某于三月底再次拒不配合秦安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不汇报、不报到、不给电子定位装置充电,秦安县司法局和兴国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并进行心理疏导,邓某某仍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照相关规定,秦安县司法局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邓某某的缓刑建议,4月19日秦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邓某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4月20日邓某某被秦安县看守所正式收监执行。
邓某某因多次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的案例,秦安县司法局已通知各司法所,以此案例为警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警醒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的宽容是有限度的,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践踏法律的犯罪者,告诫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勿要把法律的宽容当做是无限度的,一味地挑战法律的底线。
秦安县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过程中,秉承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开展人性化、科学化矫正工作,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这样的个例,秦安县司法局仍不断与其沟通交流,让其能够积极矫正,体会到法律的宽严相济,能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家庭,同样地,在不断劝导和沟通中,对拒不配合监管,经教育仍不转变想法和行为的,秦安县司法局将会依照法律严管重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稳定、有序地开展。
(编辑:李晓兵 责编:路淑娟 编审:王小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