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安县司法局依法对违反监管规定私自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胥某某进行警告处罚并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2022年7月12日,胥某某因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胥某某纳入社区矫正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定。8月5日,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查看卫星定位系统时,发现胥某某定位显示在通渭县政府附近,随后立即联系胥某某所在的司法所,了解到胥某某未向司法所请假,司法局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胥某某通知马上返回秦安并来司法局报到,但是胥某某未返回秦安县。胥某某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且事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司法所及局机关汇报情况及补办请销假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本县、市、区”的规定,为严肃法律权威,严格监管制度,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县司法局经研究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胥某某警告处罚一次,并对其本人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通过此次教训,社区矫正对象胥某某充分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深刻检讨了其违法行为,并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争取如期解矫。
(编辑:李晓兵 责编:路淑娟 编审:王小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