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部门动态 >> 正文

提供虚假证据 交警依法查处+拘留

发布日期:2024-09-27 16:26
来源: 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点击: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聪明反被聪明误”,在事故发生后,有的当事人为减轻责任,“耍小聪明”,捏造事实,串通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但最终难逃交警的“火眼金睛”。近日,秦安县张秦公路陇城桥头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受他人指使,到现场冒充顶替车辆驾驶员,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近日,一辆号牌为甘E*****的小型轿车在秦安县张秦公路陇城镇桥头路段处左转弯掉头时,正常行驶在该路段号牌为甘E*****的小型面包车避让不及时,导致碰撞行人及损坏公民财产。事故报警后,民警在事故调查时,张某某自称为甘E*****的小型轿车驾驶人。但是民警在深度调查中发现,该车驾驶人为张某而非张某某。张某某最终交代:张某的驾驶证处在暂扣期间,为了躲避一部分责任,请我帮忙处理。张某某在事故调查取证期间,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嫌疑人张某实施了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期间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办案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张某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二百元的处罚。

秦安公安交警温馨提示:“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不真实的,虚假的证言危害很大,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许多困难,甚至造成放纵违法犯罪或者冤枉好人的恶果。一些违法行为人为追求个人的金钱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依法办理、侦查案件,不仅为公安机关调查案件带来不便,甚至可能造成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对于那些心存侥幸、漠视法律的人,他们必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任何知道案件事实的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接受处罚,切勿因一念之差、心存侥幸而沦为违法者,最终为自己漠视法律的违法行为“买单”。


(编辑:白宝林 责编:路淑娟 编审:王小涛)


实名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