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秦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建筑公司等两户企业因“2024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秦安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督促指导经营主体补报2023年度报告公示并申请信用修复。此次处罚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以来,秦安县市场监管局首例针对经营主体“未按时年报”做出的行政处罚。
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是经营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及时、如实公示年报是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直接体现。为避免经营主体因未年报而信用受损,近年来,秦安县市场监管局以服务企业为导向,通过“强化宣传引导、加大精准督导、优化服务指导”等方式,多措并举推进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全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报率连续三年均高于省、市平均水平,分别达到99%、99.92%和99.50%。
下一步,秦安县市场监管局将充分运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信用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严格督促和指导服务经营主体落实年报制度,并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警示一批失信主体等方式,进一步夯实企业诚信基础,激活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李晓兵 责编:路淑娟 编审:王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