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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2-12-09 17:03
来源: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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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各经营单位在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杀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和粮油肉禽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时,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计价单位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等手段,夸大抗病毒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防护治疗效果,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不得借机强制搭售其他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擅自提高佣金和配送服务费标准,不得低价倾销、无序扩张、恶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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