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秦南路南小河区域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土地及附着物征收决定的公告
秦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秦南路南小河区域
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土地及附着物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切实改善秦南路南小河区域人居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南片区开发,结合城区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秦南路南小河区域综合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征收。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小河以南、秦南路以西、石碑路以东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单位)
秦安县自然资源局
秦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征收补偿
按照《秦安县秦南路南小河区域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
六、征收要求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秦安县秦南路南小河区域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