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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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2023.09.2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
2023.09.13 -
秦安税务:以“四员”促“四度” 共建营商环境“好风景”
涉税疑难“一站解决”、税费政策“一秒送达”、智慧办税“一键快享”……为持续推进“千人进千企 陇税春风行”活动走深走实,不断做“优”营商环境这篇文章,秦安县税务局积极动员青年税务干部组建“秦税先锋”税收服务队,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的税收服务活动,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见行见效,奏响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秦安“主旋律”。当好“导税员” 诉求响应“加速度”“多亏了你们手把手教我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2023.09.0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023.08.14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
2023.08.03 -
秦安税务:便民春风吹暖陇原大地 “陇税雷锋”奏响“税惠之曲”
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是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今年以来,秦安县税务局紧扣“办好惠民事 服务现代化”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涉税需求,持续创新纳税服务方式,集聚“陇税雷锋”排头兵的强大力量,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润泽千企万户,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添彩。靠前服务,政策落实“添力度”谈及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有力支持,甘肃轩辕药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安国藩感受颇深。...
2023.08.01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
2023.07.24 -
秦安税务:调研走访察实情 把脉问诊解难题
为保障“税务管家”服务制度持续升级优化,今年以来,秦安县税务局注重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聚焦县域内重点企业发展短板靠前发力,深入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围绕税收政策精准辅导、税惠红利精确送达深挖企业涉税需求,创新服务形式,用精细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吹响惠企利民号角,助力企业焕发生机。作为秦安境内一家规模较大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位于何川工业园区的甘肃轩辕药业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度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
2023.07.07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
2023.07.01 -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关于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
2023.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