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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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 号 | 20251004001 | ||
| 标 题 | 关于请求有关领导协调拨付农民工工资事宜 | ||
| 姓 名 | 聂** | ||
| 手 机 | 187****1935 | ||
| 写信时间 | 2025年10月4日 |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秦安县魏店镇梨树村村民,本人于2024年7月在魏店镇梨树村桃树洼社县交通局的“入户硬化路项目”工地干活23天,当时与工程队老板胡老板约定每天工钱人民币300元(包括人工费和三轮车运费,还有其他杂费),总计工钱人民币8607元,在2025年5月1日胡老板向本人结算人民币2000元,剩余6607元至今未结算,一年多的时间,我每次催着结算工资,包工程的老板一拖再拖,总是说:“明天就结”,至今杳无音信! 近年来政府多次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在政府主抓的民生工程上还存在此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请有关领导帮我协调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拨付本人工资!感谢有关领导!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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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秦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网友反映“拖欠薪资”问题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拖欠薪资”问题已收悉,秦安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随即开展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经查,您自带三轮车并由一自然人招聘至该项目工作,其间产生的费用包含机械费。依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第十二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车辆挂靠情形下,该组织或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以及挂靠人聘用的驾驶员一般应认定形成劳务雇佣法律关系。上述情形下的劳动者、驾驶员请求确认其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矿山企业、车辆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您所反映的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劳动报酬案件的受理范围,2025年10月9日,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您本人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诉求,您表示同意。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及时联系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联系电话:0938-651156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秦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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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秦安县信箱 | ||
| 处理时间 | 2025年10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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