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政办发〔2026〕3号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秦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秦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9日
秦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或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及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本级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加强利息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本级地方政府储备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会同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秦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出库和轮换等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和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和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储 存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承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库区有效仓容达到县级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模,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和粮库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和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失信行为和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仓储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必须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要求,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实行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制度;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五)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六)依法接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主动接受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监管;
(九)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储备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或者拒不执行动用命令、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擅自串换储备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库点),或者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三)通过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差价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四)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五)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债务清偿、期货实物交割,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指定用途;
(六)将县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监测制度,收购、轮换入库的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新粮,并经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等以上,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销售、轮换出库的储备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章 轮 换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县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十八条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轮换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负责组织县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工作;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轮换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年度均衡轮换制度,依据储存品质,参考储存年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进行轮换。
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五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二年(小包装不得超过保质期)。粮食品质为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轮换。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县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县粮食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承储企业变更或调整县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主要通过具备法定资质的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进行县级储备粮轮换,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的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规范轮换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向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月报送轮换进度,轮换计划完成后,及时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指导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动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及时安排完成等量补库工作。
第五章 费用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承储企业向县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解决,实行储备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成本,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采购价格及采购费用核定。储备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含利息补贴、保管费补贴等,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承储企业按季申请拨付,包干使用。县级储备粮轮换时因轮换价差所发生的轮换差额,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补贴,应当用于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用等,不得用于与县级储备粮无关的开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形成记录。抽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的储备、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或者指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七条 县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地方政府储备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贷款、贷款利息或者相关财政补贴的,由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惩戒;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23日秦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秦安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秦政办发〔2019〕5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一图读懂 |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安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