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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安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qax_bgs/2026-00033 时间:2026-07-08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秦政发〔202613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秦安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秦安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7


秦安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效益,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202451日起施行)、《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办法》(甘农发规〔20244号)等国家和省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管护工作。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的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设计功能,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确保设施运行功能正常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县级统筹、镇落实、村级负责相结合原则,构建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管护高效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范围跨镇、村(组)的工程设施以及项目区的标识、公示牌等,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护。

第六条 工程交付使用开始进入管护期,受益镇、行政村(组)、使用主体及时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权责清晰、主体明确、资金保障、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长效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实现有人管、有钱修、管得好、长受益的目标。

第八条 已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九条 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为受益或使用的村(组)、村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由原管护主体与流入方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管护主体的,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组)集体为管护主体的,由村(组)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可以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员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负监管总责,按照建管并重要求,开展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进行资产移交,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建立管护机制,及时处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确保各类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结合本镇实际,建立镇级管护制度并组织实施明确村(组)、经营主体、村民管护主体、责任清单及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开展管护工作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村(组)设施管护争议;督导村(组)、经营主体、受益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经营主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对责任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工作具体负责,负责组织本村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逐设施确定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建立管护档案落实管护并建立台账,公示资产信息及管护责任,接受群众监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经常性巡查、检查,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向上级镇政府报告违法违规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村民管护主应当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使用维护,不得损坏、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配合村民委员会参与管护活动,及时上报工程设施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管护主体遵循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高标准农田全部用于粮食生产,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变卖工程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管护主体应指导农户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工程设施,经常对工程设施进行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及时处理工程缺陷和损坏,确保工程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因管护不到位造成工程设施丢失、损坏的,赔偿相应损失或及时修复损坏工程。

第十八条  管护主体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管护主体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作物熟制和实际需要,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集中维护,对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开展必要的维修、更换、加固等,及时排除运行风险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设施进行巡查,种植期开展经常性巡查,非种植期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对破坏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的行为,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镇人民政府进行移交,镇人民政府与确定的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管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办理资产移交(明确资产移交清单、建设规模、数量)。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属地原则,将设施管理职责移交给镇政府,移交的工程设施资产纳入村集体资产台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跨村共用设施由镇政府按受益比例划分权属,或作为镇级资产统一管理。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质保期满后,出现故障或损毁的,由管护主体负责维修。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出现重大损坏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护员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蓄水设施、塘坝、拦河坝、泵站、配套设施、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等。保证灌排泵站、水泵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并无安全隐患;保证各类渠道、排水沟不堵塞和渠系建筑物能够正常使用;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涝标准。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排水边沟、地下管涵。保证田间路、机耕路完好,通行顺畅,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输电线路、变电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等。保证输电线路、变电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正常,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无损。

(六)其他工程。主要包括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从事下列作业:

(一)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二)盗窃、损毁配套建设的水利、电力、气象、监测等设施

(三)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排放不达标污水,倾倒、排放、堆存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

(五)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六)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七)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八)新增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护模式


第二十八条 镇政府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乡村治理基础,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多元化管护模式。具体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由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管护主体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管护主体在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运行、管护和维修费用实行自我管理、自收自支。

(二)承包管护模式。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将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经营管护权对外发包,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合同。管护资金由承包人向受益农户收取相应费用,用于支付运行费用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经村民一事一议形式确定。

(三)工程保险+服务模式。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将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投入质量、自然灾害、盗抢等保险,与保险公司协商出具保险单,明确投保范围、投保期限、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内容,由保险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为管护主体。县财政预算、村集体收益、社会自筹等资金可用于农田建设工程投保资金。

(四)专职管护模式。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荐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担任村级专职管护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营、服务和维护,签订管护合同。

(五)农户管护模式。实行分户包干、权责到人按照农田地块划分、设施归属,将田间、农渠、机耕路、田埂、节水灌溉喷头、排水口等小型设施逐一明确到对应承包农户,签订管护协议,清晰界定管护范围与职责。

(六)其他管护模式。其他适宜本地的管护模式。


第五章  管护资金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工程管护需要,按照每亩不低于2元的标准,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资金。

(二)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筹集的资金。

(三)对农田灌溉等直接产生运行成本的工程设施,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经民主程序协商,向用水农户或经营主体收取合理费用。

(四)通过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提取等方式筹集管护资金。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并向全体村民公开提取和使用情况。

)社会各界捐资赞助的资金。

第三十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维修、易损件更换、小型简易管护工具购置、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定期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及耗材、支付差旅费等与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档案,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等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合同、凭证等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局定期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等方面。检查方式可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建立管护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指标,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统筹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严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提升管护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费充足。

第三十六条  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相关规划衔接,统筹协调将管护工作纳入区域农业农村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农业农村、财政、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形成监管联动机制。督导管护长效机制落地实施,做好宏观统筹与政策衔接

第三十七条  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农田灌溉、道路、电力等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管护工作中涉治安、涉稳定事件,维护农田管护秩序,保障管护工作顺利开展,保护农田设施安全。

第三十八条  自然资源局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强化用途管控,实行特殊保护。严控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第三十九条  水务局负责高标准农田水库(水源地)日常监管管护,巡查整治高标准农田水源地安全隐患,统筹调度农业灌溉用水。

第四十条  林草局负责维护农田生态防护体系,发挥林草设施农田保护作用,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第四十一条  审计局对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项目运行等,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区域生态环境监管,监测农田水土、面源污染情况,督导农田生态保护与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守护区域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第四十三条  供电部门配合管护主体对高标准农田区内泵站、输配电线路、变压器等电力设施运维检修、故障抢修;定期开展电力设施巡查养护,保障农田灌溉用电安全稳定,配合做好用电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整改。

第四十四条  信访局受理处置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相关群众信访诉求,畅通群众反馈渠道,做好信访事项登记、交办、督办,协调化解管护工作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纪委监委发挥监督的再监督职能作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严肃查处履职不力、推诿扯皮、虚报冒领、侵占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倒逼各部门依规依纪履职尽责。

第四十六条  镇级落实属地管护主体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农田设施日常管护,协调解决管护矛盾问题,督促村级及农户履行管护义务,开展设施巡查排查,上报整改问题。定期组织开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管护效果情况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损毁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解除管护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鼓励公众对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秦安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方案(试行)》同步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一图读懂 |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安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