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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qax_bgs/2025-00100 时间:2025-08-01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QAFD-2025Z-001


秦政办202511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关部门,驻秦有关单位:

《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28日          


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秦安蜜桃的品质和特色,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秦安蜜桃”,是指在原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77公告)批准的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按照甘肃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秦安蜜桃》DB62/T 1672-2022)要求种植、销售的蜜桃产品。

第三条 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原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77号公告)批准的秦安蜜桃产地范围: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西川镇、莲花镇、陇城镇、郭嘉镇、云山镇、刘坪镇、叶堡镇、安伏镇、魏店镇、王铺镇、王窑镇、千户镇、王尹镇、兴丰镇、中山镇和五营镇17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凡使用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局、商务局、文旅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营商环境局、果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秦安监管支局等部门,融媒体中心、果品行业协会和供销联社及相关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秦安蜜桃地理标志运用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支持和引导秦安蜜桃特色产业发展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秦安蜜桃的生产者,凡符合条件的,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秦安蜜桃生产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使用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人,应当是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合法市场主体;

(二)种植生产的秦安蜜桃全部来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在保护区域范围内按照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要求规范种植,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秦安蜜桃》标准DB62/T 1672-2022质量技术要求;

四)申请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无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 申请使用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有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秦安蜜桃》标准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不属于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范畴或者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开展实地核验并出具核验报告。经实地核查认为符合要求的,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登记并公告。

批准公告后,可使用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加贴专用标志。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秦安蜜桃生产者获得注册登记后,可在其产品及包装上加贴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1016日发布的第33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的规定。同时,标明地理标志名称:秦安蜜桃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号或者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五条 依法获准使用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在其产地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销售、经营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符合质量标准及标志保护范围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果业、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对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质量特色、质量等级及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列入地方监督检查事项,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引导、鼓励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ISO22000HACCP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第二十一条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应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秦安蜜桃》地方标准组织生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 2 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从事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链接:《秦安蜜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