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的公告
秦政公〔202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秦安县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2〕132号)批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批准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甘政自然资发〔2022〕132号
批准时间:2022年7月5日
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用途
兴国镇邢湾村集体农用地0.3418公顷(均为园地);兴国镇南关村集体农用地1.3833公顷(耕地0.0317公顷、园地1.3516),集体未利用地0.0238公顷;西川镇吴川村的集体农用地16.3104公顷(园地16.0466公顷、农村道路0.2638公顷)。以上共计18.0593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国镇邢湾村、兴国镇南关村、西川镇吴川村。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三、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
(一)该批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执行。房屋等建(构)筑物以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为准进行补偿。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执行。
(三)本批次报批前发布的秦政公〔2021〕7号、秦政公〔2021〕8号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四、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积极配合,完成征收事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