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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民政〔2023〕11号 秦安县民政局 秦安县农业农村局 秦安县财政局 秦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全面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索引号:1676967494413239 时间:2023-02-21  作者: 【字体: 【下载Word】 【下载PDF】
 

秦安县民政局 秦安县农业农村局
秦安县财政局 秦安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全面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厅局《关于全面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深入推动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现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全面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
    (一)规范低保纳入条件。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和《天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天市民发〔2021〕93号)等政策对低保条件的相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等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不得以特定职业或者以患病伤残、高龄老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身份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将申请家庭认定为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在调查申请家庭财产状况时,不得在规定范围以外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申请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要落实整户保政策,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在核算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不能简单采取“劳动力系数”“最低工资标准”等方式核算。特别是对有劳动能力,但受外部条件限制确实不能务工或者就业,超过6个月无法获得收入或者收入骤降、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要据实核算收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二)做好“单人户”施保。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继续按照《天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天市民发〔2021〕93号)相关规定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除上述对象外,所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均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其中,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三)优化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动态调整机制,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根据天水市民政局、天水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天水调查队《关于转发< 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天市民发〔2020〕102号)和《天水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天市民发〔2021〕93号)等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对于维持城乡低保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按规定予以豁免。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和因病、因残、因学刚性支出按规定予以扣减,对因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因学生活费等家庭刚性支出按照“分梯度、按比例”的原则可予以适当扣减。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四)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可根据疫情形势和保障对象实际困难,适当延长渐退期。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五)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也可以放宽到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一是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者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边缘人口认定标准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二、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返岗复工、重新就业、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调查后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中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因家庭成员救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直接给予临时救助。简化临时遇困外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程序,实行特事特办、缩短审批时限,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由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给予临时救助等相应救助帮扶。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致贫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易地搬迁与救助保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易地搬迁困难群众迁入地与迁出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衔接工作。对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农村低保对象,如果同时失去承包土地、山地、林地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可视情转为迁入地城市低保对象。对搬迁至城镇地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可转为迁入地城市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保障类别、供养方式、救助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养)、脱保(养)、断保(养)或者重复纳入的情况。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职责,健全完善核对项目,规范核对流程,加快实现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车辆、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全面比对。通过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及时核查,县核对中心对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开展实时核对,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申请市核对机构每月复核一次,加强数据分析,及时反馈疑似信息。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除外)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保障类别调整和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者个人,要切实做到“凡进必核”,严把救助对象准入的前置关口。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进一步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用、衔接和数据共享,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已登记办证困难残疾人、新入学困难大学生、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等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全部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强化和乡村振兴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对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或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加大摸底排查力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各镇对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反馈的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要按照“先红橙、后黄蓝,同调查、同处置”的思路,按时限要求逐一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或者给予相应救助帮扶,暂时不符合救助保障条件的要予以跟踪关注。在全面做好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和急难临时救助的同时,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镇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办理期限。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共突发事件和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要按照各环节的具体时限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自收到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先行救助、后补手续”,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办理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各镇人民政府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或者特困人员认定完毕后,县民政局通过镇(社区),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市的又有非本市(含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市但不在同县、镇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受理地民政局要提请经常居住地民政局配合调查核实(需开展跨省、跨市调查的,可直接向省、市级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和核对机构提出申请)。有条件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切实担起牵头统筹职责,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由县民政局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与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同、信息共享、数据推送和资源统筹,夯实工作基础,精准认定对象,提升数据统计质量,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结合部门职责,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提升经办能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经常性业务培训,通过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镇(社区)社会救助经办干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村(社区)干部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四)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镇(社区)。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镇(社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大宣传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切实守护好困难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监督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秦安县民政局 秦安县农业农村局

                          秦安县财政局 秦安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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