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花牛苹果适期采收销售执法检查的
通告
今年花牛苹果即将陆续进入成熟采摘期。近年来,个别果农和商户、电商平台为抢占花牛苹果销售商机,将含糖量低、涩味重的未成熟花牛苹果提早采摘上市销售﹐影响了花牛苹果品质和品牌声誉。为保障花牛苹果品质、维护品牌声誉,让消费者放心购买完全成熟的花牛苹果,保进苹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花牛苹果 DB62/T 1521-2008》《绿色食品花牛苹果生产技术规程DB62/T 1522-2008》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指导意见。8月13日,市果业产业化办公室、天水市果树研究所发布了《2021年天水花牛苹果适期采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不同海拔区域花牛苹果采收时期提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我县花牛苹果适期采收意见。
1.海拔在1120 ~1250米的葫芦河、西小河、南小河等流域的西川、兴国、叶堡、王尹等镇的川道生产区域,采收时间不得早于9月5日;
2.海拔在1260~1350米的西川、兴国、叶堡、王尹、刘坪、安伏、郭嘉等镇浅山生产区域,采收时间不得早于9月10 日;
3.海拔在1360~1550米的莲花、五营、陇城、魏店等镇的川道及浅山区和西川、兴国、叶堡、王尹、刘坪、安伏、郭嘉等镇山区生产区域,采收时间不得早于9月15日;
4.海拔在1560~1650米的莲花、五营、陇城、魏店、刘坪、郭嘉、叶堡、安伏、王尹、兴丰、云山、千户、王窑、中山等镇的高山生产区域,采收时间不得早于9月20日;
5.海拔在1660米以上的魏店、兴丰、云山、千户、王窑、中山、王铺等镇的其他高海拔生产区域,采收时间可再适当延后一周。
全县花牛苹果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协会、广大果农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在规定采收销售期前,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采摘、销售、运输未完全成熟的花牛苹果。
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各镇要依托新闻媒体,采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传单、微博、微信、板报、墙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花牛苹果主产区为重点,协同果业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广泛宣传《指导意见》,引导全县花牛苹果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协会、广大果农适期采收销售﹐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指导意见》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K地理标志产品花牛苹果 DB62/T 1521-2008》《绿色食品花牛苹果生产技术规程DB62/T1522-2008>>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宣传培训,引导花牛苹果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保障花牛苹果品质,推进花牛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切实强化执法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相关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花牛苹果生产经营销售适期采收的监管,引导广大果农、合作社、企业按照今年花牛苹果适期采收的指导意见有序采收购销。果品营销企业、合作社、电商企业、物流、快递公司、经纪人、冷库业主等不得收购、运输﹑销售未成熟的花牛苹果,自觉维护花牛苹果品牌声誉。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要积极协同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对花牛苹果园、农产品产地市场、临时购销点等进行巡查,坚决杜绝花牛苹果早采早售早收早贮行为,对发现违规早采收购运输销售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举报电话: 0938 --6522002)
特此通告
秦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