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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精准发力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发布日期:2023-03-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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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秦安县财政局立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效能,紧扣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目标要求,多措并举,精准发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调查,落实预留份额“新政策”。各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7月起,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做好采购项目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严格落实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加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力度,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各级预算单位结合已经批复的采购预算,综合考虑部门内部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等因素,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让更多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各级预算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意向公开专区公开采购意向,有条件的采购人,还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全面执行采购预留份额规定,提高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级预算单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对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3%—5%执行。同时,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在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内,充分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力。

       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强化采购人履约执行能力。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县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综合考虑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在合同金额10%以下灵活选择收取比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充分发挥财政桥梁纽带作用,开展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持续加大“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充分利用财政部门搭建的“政采贷”融资平台,吸纳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引导并鼓励平台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切实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财政部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对接当地金融机构,了解当地开展“政采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持续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县财政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供应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预算单位认真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惠企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小企业,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同时,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