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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水】秦安县法院:“抖音”购物起矛盾 线上调解止纷争

发布日期:2024-01-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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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秦安人张某通过抖音某店铺购买两件大衣,花费了3500元。货到后,张某发现店铺配送的大衣质地与说明不符,也与该店铺在抖音平台做广告时承诺的羊绒含量50%不符,可能是假货。张某遂向该店铺经营者联系,经营者拒不承认已出售大衣存在质量问题。近日,张某起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店铺退还货款3500元,并按承诺承担货款的四倍赔偿责任。

秦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分别居住在甘肃、广东两地,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决定采用云上法庭线上调解、审理该案。后经承办法官辩法析理、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上购物也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此,法官建议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市场规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地进行经营活动,决不允许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不诚信行为,否则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接受行政处罚责任,更有甚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