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
提升工程何川区域房屋征收的公告
为了搞好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何川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县政府决定对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何川区域内房屋进行征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牛山脚下、南至庙儿坪、西至泰达印务东墙、北至原庆华厂南门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
三、实施单位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征收期限
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
五、征收补偿
按《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何川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具体方案附后)。
六、征收要求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何川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秦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附件
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
何川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搞好秦安县城南片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何川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秦安县城区总体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牛山脚下、南至庙儿坪、西至泰达印务东墙、北至原庆华厂南门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构筑物)。
二、征收主体
秦安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
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
四、实施期限
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
五、补偿原则
(一)保障人均居住面积40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只按1处宅基地享受人均保障40平方米的补偿政策;在秦南路一期、秦南路何川段房屋征收过程中已享受人均40平方米补偿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涉及被征收的五保户、孤儿由政府负责安置,房产由政府无偿收回。
六、补偿方式与标准
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超过二层部分的房屋不列入调换、补偿范围。
(一)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标准房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标准房是指有门有窗,层高2.8米以上等具备居住条件的建筑物。不包括各种简易房、彩钢瓦房、活动板房、钢构房、地下室等其它附属物。
1.被征收房屋的一、二层部分均按1:1调换。具体标准分别为:①框架或砖混结构的直接调换。②砖木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元、土木结构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后再行调换。上述未粉刷的房屋均按每平方米100元另行补缴差价后再行调换。
2.因分家析产已划拨并建成了新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中所占的房屋不列入产权调换范围,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3.以界定的户籍人口为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40平方米的,调换房屋总套数不超过3套(其中:欣悦苑A区1套,欣悦苑B区2套),超出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900元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人均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调换,调换后的差异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900元补缴差价。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用于产权调换房每平方米3950元的均价予以货币补偿;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用于产权调换房建设成本价补缴差价;大于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每平方米3950元的均价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考虑楼层差价)。
5.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与选择方式
(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为欣悦苑A区和B区,共有房屋1070套。其中:
A区 350套,户型和面积分别为A户型(两室两厅)102.75平方米,B户型(三室两厅)118.76平方米,C户型(两室两厅)84.93平方米。
B区 720套,户型和面积分别为B户型(两室两厅)93.31平方米,D户型(三室两厅)95.23平方米,E户型(两室两厅)81.86平方米、84.48平方米、82.7平方米三种。
最终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2)楼房的选择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的先选,后签的后选。但被征收人要求先选房屋户型的,必须在房屋户型选定后2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所选楼房户型无效。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一、二层部分,按照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每平方米3950元的均价予以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分别为:①框架或砖混结构的直接补偿被征收人。②砖木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元、土木结构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后再行补偿。上述未粉刷的房屋均按每平方米100元另行补缴差价后再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3套应选房最大面积总和的部分,按每平方米900元予以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储于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征收专户。
七、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对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住宅,原则上以土地证登记性质为准进行补偿,但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以“1+0.5”的方式,具体参照本方案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八、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以500元为准。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5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费用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家庭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500元予以一次性支付。
九、奖励
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8万元;15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5万元;20日内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宅院奖励3万元;2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补偿协议
由秦安县兴国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产生费用兑付、收缴、结算。
十一、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二)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县公安局暂停办理人口转入手续,县规划局暂停办理规划手续,县国土局暂停办理用地手续,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暂停办理不动产产权手续,县工商局暂停办理营业执照。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十二、本方案由秦安县人民政府授权秦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