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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3-14 11:17
来源: 秦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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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秦安县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应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

  在我县范围内设立登记的下列类型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3、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公示途径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 
http:// gs.gsxt.gov.cn/gsxygs)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 
http:// gs.gsxt.gov.cn/gsxygs)向工商部门报送电子版年度报告。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也可以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纸质报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使用帮助”中下载。
  首次填报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先进行“企业联络员注册”,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市场主体联络员备案申请书》报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股备案、个体工商户报辖区工商所备案后,方可登录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咨询电话:0938-6525461


 
          秦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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